星期一, 五月 16, 2016

Why Homophobia Is Not Actually a Phobia at All — and How We Can Combat It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amy-hubbard/in-honor-of-the-internati_b_5339905.html

This is an example of reverse discrimination

Reverse discrimination

Reverse discrimination i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embers of a dominant or majority group in favor of members of a minority or historically disadvantaged group. Groups may be defined in terms of race, gender, ethnicity, or other factors. This discrimination may seek to redress social inequalities under which minority groups have had less access to privileges enjoyed by the majority group.
en.wikipedia.org/wiki/Reverse_discrimination

星期四, 六月 20, 2013

我离开了Coverity

在写这篇博文的时候,我已经不再是 Coverity 的员工了,我已经在今天下午向公司正式辞职。
走出公司的大门,我觉得一身的轻松。这是我几个月以来第一次感受到加州美丽的阳光,AT&T Park 到处是欢笑的人群,他们是来看巨人队的棒球赛的。我第一次发现他们的面庞是那么的美,那么的友善。湾里的海水也格外的蓝,水面上船帆招展,一幅恬静自然, 其乐融融的景象。我就像是一个刚从 Alcatraz(恶魔岛)释放出来的囚犯。我已经很久没有欣赏过这样的风景了,虽然我每天都从这风景中走过。
进入 Coverity 之前,我就在 glassdoor(一个让员工评价自己公司的网站)上面看过给它的评价, 只有 3.2 颗星,44% 的员工推荐朋友去那里工作。评价者们写到:“管理队伍非常不成熟”,“不重视自己的员工”,“高层总是互相打架”,“每个星期都有人莫名其妙的被炒鱿 鱼”,“过劳工作,工资太低”,“工程师非常聪明,可是不受尊重”,“你不再是一个人,你是一个数字”,“对新人不友好”……
可是6个月以前,我认定了 Coverity 拥有我想要探索的技术,所以尽管如此的恶评如潮,还是毅然的加入了这个公司。现在我如愿以偿了。Coverity 的产品里确实有几个超过我的点子,我很快的把它们都学过来了(虽然他们压根没教过我)。Coverity 实现了几个我设想中的点子,从而让我的眼光的正确性得到了免费的证明。然而很可惜的是,由于 Coverity 的工程师们的不虚心,他们没能从我这里学到任何东西,虽然我们相处合作很友好。
然而,glassdoor 的评价者们对公司管理层的每一条批评,也几乎都一一的兑现了。对于管理层的不满,以及对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考虑,是我离开 Coverity 的真正原因。
这恐怕是一个罕见的既有高科技,却又极其吝啬而压榨的公司。Coverity 工程师的水平都是高于普通程序员的(有多少人会设计静态分析软件呢?没有很多),好些工程师都有博士学位。可是这些极其聪明的工程师,却并没有得到他们应 该得到的待遇和尊敬,他们过着非常不轻松的生活。他们的工资并不比其它公司的普通程序员的工资高。每个人的头顶上,都仿佛有一双眼睛在随时盯着,督促着你 干活。你一天工作了多少个小时,每个任务的“估计时间”,你花在任务上的实际时间,全都使用一种叫做 Jira 的软件进行记录。开会时 manager 会不断地向你提醒 worst case time,best case time,要你做“top performer”…… 仿佛你的价值就只在于完成任务所花的时间,你还要跟其他人竞争!一星期一大会,一天一小会,要你报告前一天完成了什么,今天准备做什么。仿佛生怕你就偷懒 了。这就是他们所谓的“Agile”管理模式,其原理就像是操作系统一样,把人作为可以任意调用和替换的“进程”,并且并发执行。很可惜,这种管理模式, 造成了软件质量的低下,bug 多得不计其数,而且难以修复。
最令我惊奇的其实是 manager 的言语里随时随地透露出来隐约的“威胁”口气,仿佛随时都在质疑员工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性,随时都在检查员工是否工作够了时间,随时都在琢磨要炒谁的鱿鱼 (这样可以节省点开支)。这是极度的不自信,仿佛他们不相信有人真的愿意为他们工作,随时都在对员工察言观色,生怕一下子走人了没人来给他们修补bug。 所以公司里总是感觉一种人人自危的气氛。感觉这怎么不像是一个高科技公司,而是麦当劳呢?比麦当劳还小气,一副斤斤计较的穷酸样。
这里没有 Google 那样漂亮的办公室,健身房,没有免费的午餐和晚餐,没有舒服的 bean bags,连冰箱里的免费饮料都是最便宜最不健康的可乐和雪碧一类的…… 所以相对而言,Google 的环境实在是好太多了(虽然我不大可能再去 Google 工作)。喂,从 NASA,洛马,波音那里赚来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啊?
我经常发现好几个工程师晚上工作到八,九点。一个同事因为住的远,6点就冲去坐火车(Caltrain),可是过不久我就发现他屏幕的 VNC 在动,我能清晰地看到他在继续工作,直到很晚…… 呵呵,我为什么知道这些呢?因为我以前也工作到很晚。我工作到很晚是因为我觉得那代码里面还是能给我一定启发,而他工作到很晚是因为他想拿绿卡。哈哈,绿 卡,我才不会为了绿卡累坏自己。
我知道自己的价值。我是唯一能够第一眼就看出 Coverity 的代码里的严重错误的人。我也知道,在弥补了我的 Python 分析器的几个缺点之后,我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做出可以与 Coverity 匹敌的产品(如果我愿意的话)。当我向 manager 提到我可以做一个 open source 的 Python 分析器的时候,我收到的第一反应不是赞扬,而是“提醒”(或者说叫威胁)。他说,如果你现在做这个东西,恐怕 Coverity 的法律部门就会来找你,称这个东西属于 Coverity。呵呵,Coverity 根本就不会做 Python 的静态分析,我做出来倒属于你了?
整个公司总是处于一种压抑的气氛之中,很少见到人们的笑脸。有少数的人总是嘻嘻哈哈,可是那些都是 HR,Sales,…… 我不觉得他们的笑声中存在真诚的喜悦。很假。
当我递交辞呈的时候,HR对我说:“随便你到湾区哪一家公司,都是差不多的情况。”但我不相信这就是整个的“软件行业”,否则软件行业就是在制造新的奴隶社会。我相信,世界上还是有很多与我志同道合的人。

星期四, 六月 13, 2013

[原创]慢慢扒了朱令案真凶的皮(全)


花溪主人 于 2013/5/18 16:53:22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不急,一起来慢慢扒了真凶的皮
去伪存真,详细分析朱令中毒案件的有关事实

    (第3楼开始为续写内容)

    前言

    要 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 的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的号称十几位专家历时1年多写就的,但是又对参与写作者保密的所谓《真相调查报告》,文中所主张的事实竟然可以毫 无可靠证据支持,通篇的“经调查证实”、“据了解”,却不说明具体的证据来源,好像只要加上一句“经调查”之类的就都是证据,这样的话世上还真就没有破不 了的案子了,也不知要出多少聂神探,我真不能相信这是一个据称有法律专家参与写作并发表出来的东西,而且我也不能相信这样无证据支持的胡编乱造是真的想调 查出个什么真相来,也许掩盖真相才是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这个鬼报告,我从有限的资源里整理出以下有真实来源的证据,先做一些去伪存真、抽丝剥茧 的工作,再来扒这个“真相调查报告”的皮不迟,也许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凶的画皮也未可知。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在清华学生中一直有 一个(或几个?)神秘人物不断地匿名向外界发送与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关的消息,这些消息对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及舆论走向都起到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估且称这 种来自清华内部对外匿名提供消息者为“潜水者”,虽然潜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证明来源,但因其实际影响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称其为“潜水者证据”,以方便观 察其行为轨迹。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证据目录,凡是来源不明的证据恕不收录,如果有未收录的有可靠来源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欢迎补充,但如果提供的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的来源,比如像“经调查”、“某专家称”、“早已证明”、“公认”、“有网友称”等弱智证据,恕我不予以理会:

    1、 新民周刊 2006年1月18日文《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

    2、 新闻晨报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

    3、 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谁是投毒者-重访10年前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

    4、 新快报专访朱令母亲文章《看了晓薇(孙维)声明,更怀疑她》

    5、 法制早报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澜》

    6、 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7、 羊城晚报文《清华朱令"铊"中毒案悬疑重重 缘何不了了之》

    8、 贝志城接受网易采访记录

    9、 央广采访朱令母亲记录

    10、 凤凰Uradio采访童宇峰、张利记录

    11、 贝志诚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

    12、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

    13、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14、 贝志诚文《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

    15、 贝志诚在Yahoo群上的发言

    16、 童宇峰 2004年3月13日BBS回贴文章

    17、 薛钢文《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18、 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BBS发贴致薛钢文

    19、 童宇峰百度吧贴《关于我和薛钢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 孙维的声明

    21、 孙维的再次声明

    22、 天洼社区孙维声明贴中被证实发贴人身份的相关讨论回贴

    23、 黄光锐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

    一、关于铊毒接触者的范围。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与犯罪现场的确定一样对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争议是孙维是不是清华学生中唯一有机会接触铊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证明孙维是学生中唯一接触者的证据如下:

    孙维在其声明中称:“我4月2日被讯问时第一次从公安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竟然是:我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

    朱 令母亲朱明新称“1997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总务处杜总长、办公室马主任,保卫处陈处长,教务处李处长等会见朱令家属。杜处长说,学生正常学习环境中 没有铊盐,包括朱令在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触铊盐。清华大学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很好。”这两个证据一个说没有学生接触,一个说只有孙维可以接触,这两个 证据前后矛盾,但都具有维护清华管理形象并力求免责的作用。

    还有一个证据是贝志诚说的,但不能证明证据来源,他在《对物化2班部 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称“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做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 女生都没有听说过铊盐。包括清华大学之所以开始告诉警方和协和没有铊,也是根本不知道孙维所在地课题组在使用铊”。贝志诚在这里提及一个女性潜水者

    另 外,在最近,化名为“王一风”的一朱令班同学在最近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称:“当年一共有七个人可以接触到“铊”,分别是两名教师(李隆弟和童爱军)、 三名女研究生(87级女生陈某、88级女生赵某、89级女生朱某)和两名本科学生。其中一个为90级男生吴某,另一个就是孙维,女研究生住在别的楼。只有 孙维可以近距离接触朱令的日常用品。”这个“王一风”有人认为就是童宇峰,我未见童宇峰公开予以承认,故该证据只能归于“潜水者证据”。

    再来看看相反的证据。

    先看看学生“能够接触”铊盐的证据,毕竟“管理不严”与“能够接触”是不同的概念,“管理不严”只是为“能够接触”创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 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当年指导孙维本科论文的童爱军教授承认,当年自己和孙维因为课题需要都接触了铊盐,但童爱军教授强调:“仅 仅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 家单位。”

    贝志诚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中称:“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确诊后,清华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认有任何学生可以接触到 铊的来源(当时的意思是我们清华和朱令中毒没关系),后来在警方调查下,承认只有孙某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接触到铊。这里面是否存在学校为 了掩盖毒物管理不严,其实很多学生都可以获得铊的事实,导致了误导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对此薛钢反驳称:“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 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其 后,童宇峰在与薛钢的BBS讨论中,也提到合法接触这个问题,他称:“我们班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 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其实,童宇峰在强调合 法接触这个概念的同时,也承认了存在“非法接触”的实际情形。

    另外,在据童宇峰称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与薛钢也谈及合法接 触问题,童宇峰称:“我觉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关于她被调查的原因。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薛钢反驳称:“这点我不同意。 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 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

    关于“管理不严”的证据如下:

    与童爱军同一实验室的另一教师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也称,“我和童爱军老师是同一个实验室的,孙维当时是在童老师名下到实验室做毕业论文。朱令不在这个实验室里。同学们是可以随便进实验室进行实验的。”

    朱 令同学李现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当时的清华,学校鼓励一些学习比较优秀的、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课题的研究,当 时物化2班有很多同学在参加这些课题,每个人的课题都不同。“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 学生、外系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

    另外还有官方的证据。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与朱令家属的一次正式会面中,确认了以下事实:“确认朱令是铊盐中毒;确认清华大学实验室购买过铊盐,对铊盐的使用未经严格管理和登记”。

    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从 以上证据看,清华出具的证据具有自我证明以达到免责的性质,连主张孙维为唯一嫌疑人的贝志诚都怀疑其客观性,“潜水者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要求则根本不具有 证明力,其它证据均为证明接触者不唯一或管理不严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孙维为学生中或物化2班学生中唯一可以接触铊盐的人。另外,童爱军和贝志 诚提出的合法接触与否的问题,因为非法接触的铊盐同样可以用于投毒,因此并不影响嫌疑人范围。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从接触者范围证明孙维是唯一犯罪嫌疑 人。

    二、关于投毒犯罪现场的确定。
    这是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另一重要问题,主要争议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为已证实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现场。

    先说唯一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证伪并不难,只要举出一个可以成立的除外情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团集中班宿舍为例。

    据 《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报道,朱令母亲朱明新称:这时(结合前文指开学返校后)的朱令,大 多数时间是呆在宿舍温习功课、准备补考,早餐吃家里带过去的壮骨粉、面包,每天跑到乐队同学那里用电炉热家里带过来的瓶装中药。朱令在电话里跟母亲说: “乐队同学要帮我打饭,我不要他们帮忙,我自己打饭。”该证据因出自于朱令妈妈,故可信度很大,它证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开学返校以后,朱令并非 只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乐队同学那里用电炉热中药,且在乐队吃饭。

    另据当时为清华学生的黄光锐的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 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介绍,“在清华学生当中被称为“集中班”的文艺社团专用学生宿舍,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经非常成型,对此有所了解的同 学不在少数,但却也不算非常普遍。应该说,以当时清华文艺社团的发达程度与文艺社团组织活动进行排练等各方面的需要,“集中班”的出现是有其内在合理性 的。以清华课程的繁重,文艺社团在白天搞这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到了晚上,学生宿舍都要按时熄灯,而且一天繁忙下来准备休息的同学们也不可能接受文艺社 团的积极分子们在宿舍楼里吹吹打打鼓乐喧天。为文艺社团特别是其核心团队成员提供具有专用性的场地是必然的无法回避的要求”。该文并说明社团宿舍无用电限 制及管理宽松等特点。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朱明新证据的真实性。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师张捷发出的“真相调查报告”称,朱令是在团委热中药,且不是用电炉,只是 泡在开水里,不知是不是说“经调查”发现朱令母亲兼其委托人是当着媒体面说谎呢。

    在孙维声明中她称“我和朱令没有任何过节,但确 实和另外的舍友们更亲密,主要是因为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 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虽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证不具有说服力,但如果立场对立的双方对同一事实均予认可,则该事实足以认定。

    那 么,朱令实际活动场所就不仅限于女生宿舍内,既然社团与女生宿舍相距并不远,人员进出管理宽松,朱令常在此处热药和吃饭,从投毒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看,这 里更应是投毒的理想地点,这足以证明女生宿舍并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场所,进而不能以此为由将嫌疑人范围缩小至与朱令同室或同楼人员或女生之内。

    那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确定的投毒地点呢?

    与证明此问题有关的热点事件有:宿舍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 宿舍失窃事件。
    法 制早报《朱令事件再起波澜》一文引朱令父亲吴承之的陈述称,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这之间吴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电话,来人声称朱 令的宿舍被盗,清华在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据《新闻晨报》报道,吴承之称:“据当时勘察现场的民警后来跟我们说,钱撒了一地,其他同学的东西都没 丢,唯一不见的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称“朱令用过的不锈钢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们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另据央广新闻近期对朱明新的 专访录音,朱明新对于所丢物品是这样表述的:“被偷的是两件东西,一个是装洗澡用品的小蓝子、一个是水杯”,这两个证据对于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据 童宇峰所称被曝光的与薛钢在BBS上的私信,薛钢称“琪还是那个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

    上述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盗窃案发生 的准确时间及被盗物品的详细情况的内容,对于被盗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从上述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断:“钱撒了一地”,且无人报称有贵重物品丢 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不是钱;被偷物品只有朱令物品,无人报称有他人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朱令有关;发生在投毒案刚刚立案后不久,则告诉 大家盗窃目的与投毒案有关,而且这种判断是唯一合理的。从以上判断最容易得出的推论是盗窃是为了消灭投毒证据,进而证明投毒案发生在被盗宿舍内,而同室女 生成为最大嫌疑人。如果这个推论是唯一合理的,则这个推论可以做为一个结论。但还存在另一个可以成立的推论,就是转移视线和栽赃。如果是同室人员投毒后以 上述行为消灭证据,则无疑于告诉大家我这个投毒者就在这个房间内,且就是在此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灭投毒证据,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以更隐蔽更安全的方式进 行,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为人智力正常,且该行为明显不利于疑似行为人,则行为人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盗窃行为而言,更合理的推断是,非同室人员 为了消灭证据或达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而故意伪造盗窃案发生。结合证据中所反映的潜水者以匿名电话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况,可以判断,潜水者对朱令及盗窃案十分了解,潜水者不愿暴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该潜水者即为盗窃行为人甚至即为投毒者的可能性,并以此行为转移视线进行栽赃。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和证明过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显然,仅凭该盗窃案的发生,不但不能认定朱令女生宿舍为唯一投毒现场,且更有可能是一种栽赃和转移视线的行为。

   (二)咖啡杯事件
    该 事件是由贝志诚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提出“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 盖性强的可能性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孙维声明发表后,贝志城借用朋友“花沐兰” 的ID在天涯网发表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在该声明中,他称:“朱令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 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贴中称:“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 维床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从 公开的文字材料看,贝志诚的言论,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来源,贝志诚称该信息来自公安朋友。

    对于贝志诚提出的在孙维床下发现朱 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学薛钢在《25个矛盾点》一文中反驳称:“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金亚已承认为自己ID)作为孙维和朱令 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 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金亚的回贴称:““不错,派出所 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 查”,也没有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 除了朱令的东西,派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 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相信他们有记录!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发言类型。”

    另 外,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报道,朱明新说:“朱令现在的智商有时就像几岁的孩子,对过去不幸的一 幕她也似乎没有留下什么痛苦的记忆,但她对上学仍是念念不忘。”另据,新快报专访,朱明新说:“贝志诚是朱令的中学同学,他在朱令出事后,1996年来看 望过她一次,之后就再没出现”。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后一次见到孙维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两个女孩 ——新疆的王琪和陕西的金亚一起到海军总医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压氧舱治疗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声音格外响亮”,该证据证明了前述北京晨报报道的真实性,也 证明朱令当年并未对孙维心存怨恨与反感。因此无论从朱令当时的智力情况和记忆情况看,还是贝志诚看望朱令的次数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己被人下毒的情况,则 贝志诚所言听朱令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这句话实在无法令人相信。因此咖啡 杯问题最初由贝志诚提出,但贝志诚始终不能证明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得到证实。

    (三)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
    这个事件我在初稿中没有提及,因为开始我认为可能就是个小小的误会,但是在分析案件线索时,发现这个事件也有其参与价值。

    新 民周刊报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学给吴承之打电话,告诉他“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很明显,有人在销 毁证据。”吴承之向记者回忆这个细节时强调。”但是吴承之没有讲这个电话是谁打的,以后也没有讲过,应该是匿名电话。

    另外,在陈 震阳作完检测确定铊中毒后告诉朱明新,铊盐无色无味,“搁在面包里都察觉不出来”。也就是说,在面包里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报道称朱令父母回 忆朱令在2005年2月开学返校后,每天早晨吃朱令母亲带去的面包和壮骨粉。那么,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面包里投毒的可能性。

    这 个电话的奇怪之处在于,在1995年时,打电话并不像现在这么方便,尤其是学生打电话,可能要到学校内的公用电话打,或找关系借用学校办公电话,在这个情 况下打电话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点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电话是在3月底,放这么长时间的面包还想着分着吃了,不但吃了,还要打电话告诉朱 令家,这个情节不符合常理?这也是吴承之对该电话印象深刻的原因吧。这个电话与宿舍失窃时给朱家打的电话一样,都没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 毒发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在销毁证据,应该都是与朱令关系较近的人,区别在于吃面包打电话发生时,还没有确诊为铊中毒,这个事件也被作为投毒发生在宿舍内 的证据。

    但是把这个作为证据有一点说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面包是每天带过去的,每天带几个面包过去呢?不详。且为了隐蔽、缩短投毒 时间,投毒只需投在一个面包里即可,投在多个面包里是不必要的行为,而朱令中毒说明已经吃了那个被投毒的面包,就算没吃完,更没有必要把吃剩的面包分吃, 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吗。所以把这个作为销毁罪证的证据,也有些说不通。另有一种解释,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细节,以此电话转移视线,那么 这个投毒者就很有远谋了,不过这一假设倒是把电话奇怪之处解释了,这个电话姑且称为疑似潜水者电话。

    综上所述,从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面包打电话事件,都无法肯定投毒地点就发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点,如果系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毒的最佳地点,因此如果将嫌疑对象缩小为同室女生或同楼女生,显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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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犯罪动机
    犯 罪动机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本身带有隐蔽性,外向的人可能会表现出来从而被人感知到,内向的人不会轻易表现出来从而被人忽略,对于嫉妒、自尊心被伤害、失 恋等等这些普遍存在的负面心理活动,如果不能与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定事件、自身人格障碍等因素结合,是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的,所以一般性的负面心理活动不 等于就是犯罪动机,也不能以简单外在表现判断犯罪动机的有无,正如北大与复旦的投毒案,表面看投毒人与被害人并无明显的足以引发投毒行为的严重冲突,但事 实上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着同性恋这种特殊的关系,并都以感情纠纷为诱因,如果不是行为人提供毒源情况的行为,就不会这么快被抓获。在朱令案件中,有人认 为因为朱令的优秀导致孙维嫉妒,所以孙维具有犯罪动机,并举出朱令各方面的优异表现加以证明,且不说“嫉妒”是如何加以证明的,其实这种指证本身就毫无意 义,如果这种指证可以成立,它同样可以适用于别人。

    在孙维犯罪动机的说法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乐队竞争说,因为这种说法将孙维与朱令放在一种竞争关系当中,并以129演出作为激化矛盾的特定事件,所以较有说服力。

    乐 队竞争说最初也是由贝志诚提出的,他在2002年所写《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里称:“但我听说的一个情况很有意思,据说朱令和孙某因为都是北京考来的,关 系不错,朱令介绍孙某也参加了民乐团,而且练习的也是古筝,由于朱令的水平高,孙某几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机会。考虑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华民乐队在 北京音乐厅演出前夕这样一个日子里,这个情况就很有意思了。”在此,贝志诚同样没有说明可靠消息来源,但结合贝志诚在其《说明》中对消息来源的解释,该消 息应该也是清华内的潜水者提供给他的。

    对此,薛钢在2006年的 《21个矛盾点》中进行了反驳,“正如许多网友所述,尤其是清华文艺社团“一路倾情”“迷你猫”校友的介绍,作为中阮伴奏的孙维与担任古琴独奏的朱令竞争 是无稽的。而贝在 12/31/2005 13:21:54 贴子中承认“我对民乐完全不了解,乐器的说法可能有误”而且“这个能不能算动机,现在的我和三年前的判断也有不同了” 。可是贝当年此番论述成为了多年来舆论斥责孙维加害朱令的唯一动机。如果贝如其发贴所言,觉得自己“可能有误” ,认为“不能算动机” ,我想希望贝能就这一点清楚地为孙维澄清一下应该不为过。”

    此后,贝志诚再未以古琴竞争说作为指证孙维具有犯罪动机的理由,也未 如薛钢所希望的加以澄清。其后,贝又据潜水者信息修改为中阮竞争说、乐队替补说,但古琴才是朱令的主要项目,中阮只是多人伴奏项目,上与不上对朱令并无意 义,故以中阮竞争作为动机可能性不大,乐队竞争说根本不能成立,但是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贝志诚提出的古琴竞争说及中阮竞争说,倒底是谁提供给他的,那个 匿名提供谣言的潜水者到底是谁,动机是什么?

    四、关于侦破工作受高层干扰的问题
    对 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其背景问题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出现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为时,进行讨论才有实际意 义,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则枉法裁判、循私舞弊行为也无从谈起。但是对于朱令案这样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下,在朱令及其家 庭的不幸遭遇引起公众的强烈同情的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因家庭背景而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消息,毫无疑问会引发公众的普遍而强烈的义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 的。但是,在这样的普遍义愤之下,对于孙维而言,所有对她的不利信息,只能被公众无条件的普遍接受、放大,贝志诚提出的乐队竞争引发孙维犯罪动机的说法才 能被公众多年来普遍接受,乃至虽然贝志诚早已不提,但仍然有人相信。

    最早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提出家庭背景干扰案件侦办说法的,也是 贝志诚,“他的爷爷孙XX参加过辛亥革命,曾任民革副主席。据说他死前,江泽民去探访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孙女放出来。又据说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大发雷 霆说:放他妈什么放,打死了装在麻袋里放出去。”在2006年,贝志诚在《说明》中又称:“关于她爷爷托话、高层干预,这个事情朱令的父母和我都从公安部 门的不同渠道得知过,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者有意造谣。而且朱令父母今年上访希望重查此案,公安部门私下给的答复也是上层当年有过批示,不可能重查。孙维关 于此事的描述肯定有问题。”

    每个人的家庭背景是不能选择的,就像最近被暴光的贝志诚也同样有高干级别的直系长辈一样,如果认为人 不能仅因为其出身而承担罪责的道理是正确的,那么,这个道理对孙维和贝志诚应该平等适用。那么,就应该回到实际的问题上来,即孙维在被调查过程中是否有被 放纵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家庭背景干扰办案。

    先说清华大学对孙维是如何放纵的,如前所述,清华对公安出具的孙维是学校唯一能接触 铊毒的学生的证明,是后来将孙维作为唯一嫌疑人的重要原因,孙维哥哥为了证明其不是唯一,亲自去偷清华化学系实验室中的有毒试剂并拍下录像,并以该录像为 证据要求清华实事求是地向警方说明毒品管理的真实情况 ,但是清华始终拒绝,孙家只好将该录像交给警方,所以没有证据显示清华受到干扰,反而是清华向警方提供了对孙维最为不利的证明,而且这个唯一接触的证明, 如前所述,与当时化学实验室老师及学生所提供的证据完全不符,也与国家教委文件中提到的清华毒品管理问题完全不符,可以说,在这个毒品管理问题上,当时清 华为了保护自己的形象,不惜出具不符事实的证据,完全不顾对孙维可能造成的影响。

    另外,贝志诚自己的说法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在2006年贝志诚发布在天涯网上的《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中称:“2005年的时候,朱令的妈妈还去市公安局信访,市局口头答复,此案上级早有批示,不可能再查了。”

    同样在天涯网,他在与孙维同学论辩的回贴中称:“她爷爷曾任民革副主席,其实应该说不能叫做真正又有影响力的高干。客观地说,高层的批示就是要秉公办案。”

    这两个不同说法的提出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到底上层的批示是“不能再查了”,还是“秉公办案”?1995年立案当年就批示“不能再查”,则何时批示“秉公办案”?

    再看警方对孙维是如何保护的,这里有两个有据可查的重要事件:窃听事件、讯问事件。

    (一)窃听事件
    有证据显示,警方不但将孙维列为唯一嫌疑人,而且采取了当时所能采取的最有效侦查手段。

    新 民周刊1997年2月文章称, 化学系教授薛方渝等两位老师来方庄医院看望朱令,薛方渝教授向朱令父母透露:将配合公安局做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此后朱令父母多次询问,至今无回音。一个 有效的但不公开的侦破行动,会是什么,我在看到该报道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窃听与监视。

    孙维在其声明中,曾经把一只在夹层内有电子设 备的咖啡杯,误当作窃听设备,后被网友指出其实只是音乐咖啡杯,于是孙维在其《孙维的再次声明》中对这一错误进行了道歉:“在“孙维的声明”中我把一对音 乐杯误当成了窃听器。多年来我和家人一直确信无 疑,因为它们确实从未响过。发贴前还特意把这保留多年的“窃听器”拍照上传。经多位网友指出后,我们找了三位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证明确实是音乐杯。所以 我再次发表声明,在相同的场合向大家特别是公安机关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但这一误会招致了当时包括贝志诚在内的很多网民的口诛笔伐,并被作为明显说谎的 证据,以此证明孙维就是真凶。

    不过,这次贝志诚在天涯回帖中证明窃听手段是存在的,“公安的确窃听孙维家里了,这点我听公安的朋 友也说过,但是不是她发现的窃听器我就不知道了。”对贝志诚说法,薛钢在《21个矛盾点》也进行了引用并称:“这与孙维怀疑咖啡杯底装置为窃听器好象所言 一致。但除了与孙维声明真实性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按照证据的证明规则,如果指控方的证据证明被指控方主张的事实,则可以采信,所以虽然贝志 诚的说法也是听公安朋友说,信息来源不明确,但可以采信该说法。

    结合前述朱明新所言的一次有效侦查行动,有理由相信,公安对孙维 采取窃听侦查手段,而且,该有效行动既然由学校配合,就不排除在校内同时进行窃听的可能,窃听这种侦查手段是不可能公开宣布的,在进行过程中也不能泄露 (包括朱令家属在内),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此后朱令父母多次询问,至今无回音”的原因。如果高层干扰办案,这种特殊侦查手段就显得与高层干扰格格不入、背 道而驰了。但是,贝志诚对窃听行为的亲证与孙维的道歉,似乎并没有影响当时义愤之中的众多网民对音乐咖啡杯误会进行指责的热情,至今仍然有人将其视为孙维 的有罪依据。

    (二) 讯问事件
    在 孙维声明中,孙维承认公安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事实,“随后学校保卫处和派出所开始了解情况,我和同宿舍、班里、系里以及文艺社团的很多人都被问 询过,都是一些了解基本情况的问题,之后两年公安再没找过我。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 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在经过了8小时的连续突审后,他们通知家人接我回家”。

    孙 维室友金亚在天涯回贴中称:“95年孙维和我们一些其他同学一样,被叫去派出所询问和调查,据我所知,在97年4月之前,她没有以不同于 这样的方式被介入过此事的调查,包括被公安讯问。97年4月她被公安14处突然带走讯问一事,我印象很深刻,因为她当时一晚上没回来,事先也没和谁说过, 同宿舍的同学都觉得挺奇怪的(这是基于安全的考虑,谁要是晚上因为什么原因不回来要给其他人打声招呼,否则时间再长些就要找一找了),过后她告诉我们她被 公安14处突然带走了,后来她可以回家时已经非常晚了,说的时候她情绪还是在很震惊的状态,不知道怎么突然发生了这种事情,并给我们说了一些讯问中的事 情,象公安不让打电话回家、长时间一点不让休息的讯问、反复问同一件事等等,我印象很深刻。”金亚的证据说明了传讯的时间是在晚上,且进行了一夜,这与公 安对重要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方式是一致的,按规定,传讯时限为12小时,完全可以在白天进行,夜间进行是为了对嫌疑人施加最大的精神压力,在嫌疑人困倦之 时,对关键问题反复进行重复讯问,以达到使嫌疑人精神防线崩溃的目的。但这一讯问方式的采取,似乎又与高层干扰说相冲突。

    但是, 贝志诚与群情激愤的网民对这次讯问是不满意的,在网易采访时他时,主持人问:“有网友说这件事情证据不足,按照当年的司法水平公安部门很可能逼供,您认为 这种说法成立吗?”贝回答:“应该说从一个杀人案来讲,这是一个投毒,应该是杀人未遂,而且从嫌疑人的声明来看,警方对他进行了八小时的审问,而且也是最 长的一次审问,我不知道各位网友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面你们认为这样的方式正常吗?反正我认为不正常,逼供不一定是严刑拷打,即使是美国的国家也会有各种手 法审判出来,所以我还是觉得当时包括审判的手法也是受到了一些干扰”。在此里,贝志诚没有对主持人提出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逼供的正当性时行回应,只是 称“逼供不一定是严刑拷打”,并指出还有各种手法审判(应是指审讯),但是没有具体说明还有哪种手法,以此认为还是受到了干扰。

    逼 供本身就是违法的,则各种逼供手法自然违法,如果贝所指的没采取的各种手法是指逼供手法,则根本失去正当性,如果贝所指的手法不是逼供,他没有说明还有什 么手法可以采取,何以得出“也是受到干扰”的结论?对于贝志诚所暗示的在中国这个地方没有采取更多逼供手法是不正常的说法,如果你不同意聂神探的办案手 法,就不能同意贝志诚的。因为贝志诚在网络远程求助事件中树立起来的义士形象,使得很多网民还是接受了他的这一说法,高层干扰说成为公众质疑的主要理由和 对官方不满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从有据可查的事实来看,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公安仍然对孙维采取了窃听侦查手段,对孙维进行 了夜间突击审讯,清华官方始终坚持孙维是唯一可以接触铊的学生,从这些事实,不能得出高层干扰的结论。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通过分析家庭背景进行各种可能 的推测,则想象力可以是无限的,但抛开证据,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则毫无意义,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3/5/18 18:02:17 编辑过
回帖人:
坡鹿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00:50    跟帖回复:
   第 3
建议楼主加手机验证,大批水军马上赶到。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01:58   
   第 4
    五、对于《孙维的声明》发表前后各种信息的分析
    讨论和关注这个问题的价值在于,《孙维的声明》使事件达到了一个高潮,事件中主要人物纷纷登场亮相,在该《声明》发表的前前后后,各种信息不断抛出,分析这些信息最初提供者和背后的来源及其所起的作用,对于本案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起因-《天妒红颜贴》
    2002年贝志城在网上发表文章《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第一次在网上明确表示怀疑孙维为凶手。在这个贴子里贝志诚首次提出乐队竞争说(见前文),并提出孙是清华唯一可以接触铊的学生。

    2005年,网名skyoneline在天涯网贴出“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一文,引起了很大反响,本文真实作者不详,部分信息与贝志诚公开主张的信息一致,文中提出的指向孙维就是凶手的信息如下:

    1、据网上清华同学透露 :朱令中毒那段时间只有孙维因为跟教授作课题的缘故能接触到铊这种重金属;

    2、据说孙维祖父死前,最高领导人去探访他,他的要求就是把他孙女放出来。又据说当时的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长大发雷霆说:放他妈什么放,打死了装在麻袋里放出去。

    3、 据清华同学透露,孙维毕业时并没有拿到毕业证,没有官方原因。孙维毕业后清华除了没有发孙维学位,还有如下规定:不许给孙维开出国留学所需的一切有关材 料。不许给孙维开找工作所需的一切介绍信。这对于一个普通学生来可以说是毫无道理的刁难,所以唯一的解释就是孙维在校期间做过后果非常严重的事情,失去了 做一个清华毕业生的资格,而清华出于义愤给予该学生力所能及的惩罚。

    4、很多人一直在尽力阻止该名嫌疑犯出国,先后阻止了她在美 国、英国、新加坡使馆获得签证。在前年她和一个美国人结婚了,再次申请出国,美国使馆要求同仁医院对她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评论道:有时候我很恍惚为什 么老外总会愿意娶一些人品很差的中国女孩(当然也不是绝对),对此我只能归结为文化差异。我想孙维的美国丈夫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他的妻子是个多么可怕的嫌 犯)

    5、在网上甚至有清华同学主动提出,为了多年前的良心,作为多少有些知情的同学,明确认定孙维就是投毒者。

    以 上很有煽动性的信息,引起极大关注与反响,但均没有明确指明出处,无法查证,但其中所称嫁美国人一事明显不属实,孙的老公就是其当年大学同学兼男友谢飞 宇,且一直生活在一起,这一情况也被人肉孙维的网友证实并晒出照片。关于孙维祖父求情的信息及孙维是清华学生中唯一能够接触铊的信息与贝志诚之前发出的信 息一致。其它信息均以匿名的清华同学名义发出,属于潜水者信息。

    (二)孙维同学的辩护与贝志诚的指控-《孙维的声明》   
    针 对该文及其所引发的网上讨伐,孙维于2005年12月30日在天涯社区发表了《孙维的声明》为自己进行辩护,主要内容是针对《天妒红颜贴》中用以指证其为 凶手的信息进行反驳和否定,在这个事件中孙维其实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刑案中,控方才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当然的举证义务,其所举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 效及是否具有证明力才是决定指控能否成立的关键,所以我最关心的不是她的自辩,游戏规则本来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控方证据不成立,即使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 也不能认定其为有罪,但是孙维及为其辩护的清华学子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网络空间里,游戏规则并非如此,当广大义愤填膺的网民坐上法官的位置,控方可以 是匿名的,就算贝志诚坐上控方的坐椅,当把“据说”、“有人告诉我”之类的当作有罪证据的时候,因为出自组织网络救助的义士之口,这些证据是可以被采信 的,她不能自证无罪,是可以证明她有罪的,游戏规则是颠倒的。

    在《孙维的声明》发表后不久,2005年12月31日,贝志诚立即以“花沐兰”网名发表《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针对《孙维的声明》进行反驳。其中对高层干预办案一事明确了是他从公安朋友处听说的,并提出新的信息:

    1、朱令同学拒绝帮助翻译求助信。

    此事件争议较大,也很耐人寻味,容后文单独进行分析。

    2、同学关系不好:

    “这一点,在多年之后,朱令的一位男同学给我的邮件里更加证实了,我只摘抄几句

    “物 化2在大学5年中拿了不少荣誉,至于是否名副其实,仁智共见。班里的矛盾从一开始就是很大的。甚至到了毕业,可能还有一些矛盾没有解开。男生之间,女生之 间,干部之间,种种矛盾只是被掩盖在荣誉虚幻的光环下。而至于为何“大家”维护着这一个“荣誉集体”,我的一个同学说其实是因为这是那些干部的荣誉。我的 观点是物化2与其说是一个大学生的班集体还不如说是一个高中生的班集体。”

    “物化2的通讯录到现在也不完整,对于一个“优秀班集体”实在是非常奇怪的。我以为实际上反映了荣誉光环背后的种种矛盾。

    物化2很多人不愿提朱令这件事,我想原因可能很多。有些人不了解情况,有些人因为在漩涡中心,感情上不愿提,或者担心自己卷入此事太深,也未可知。”

    这个反映朱令同学之间关系不好,存在种种矛盾的信息,贝志诚明确是一个男同学提供的,且与贝志诚有邮件往来,是一条男性潜水者消息。需要指出的是,关系好不好这个问题本来是很难向外人证明的,但是随后而来的孙维的同学为孙维进行的辩护,无论是后来证明身份的还是没证明的,都表现的异常团结,这无异于是对该信息的讽刺。

    3、朱令中毒病后,亲口对贝志诚表示对孙维的怀疑:

    “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

    这 个信息,在前文已经被证明是不真实的,在此我再补充一条反证,武汉电视台科技之光栏目邀请朱令母女到节日现场做节目,当时朱明新要求不要提投毒一事,因为 一直没有告诉病后的朱令怕刺激她,于是,在朱令出场的整个节目过程中,主持人要求所有参加者不提“投毒”一词,这也是贝志诚所言不实的一个明证。

    《孙 维的声明》发出后不久,自2005年12月31日开始,在天涯社区展开一场论战,后被证实身份的孙维同学对孙维进行辩护,并与贝志诚展开论战,在论战过程 中,贝志诚不但坚持自己提出的以及《天妒红颜贴》中提出的各种用以指控的信息,同时又抛出新的指控信息,咖啡杯事件就是在这时明确提出来的(见前文)。如 果不带立场地看孙维同学与贝志诚的论战,我认为,物化92班几位同学完胜,主要原因就是贝志诚无法证明自己之前所主张的事实,辩护产生了效果,在论战结束 以后的天涯回贴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孙维是否唯一嫌疑的质疑,出现了对贝志诚所主张的事实是否能够成立的质疑,甚至出现了对贝志诚说谎动机的质疑,虽然相对 于义愤填膺的网民还是少数,能取得这样的效果,应该算是相当不容易的。在事后,薛钢还将网上与贝志诚进行的辩论加以整理,发表了《25个矛盾点---谈贝 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显然,他对自己及班上同学反驳贝志诚的效果是满意的。

    2006年1月3日,在论战刚刚结束后,贝志诚在网上发表《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不仅针对孙维同学在网上的发言进行回击,同时又爆出猛料:

    孙维散布朱令父亲走私铊盐。   
   贝称“警方调查之初,我的一位关系很好的大学同学,女友在清华且和朱令班上一些女生关系不错。说清华传言朱令中毒是因为他爸爸走私铊,不小心沾染的。当 时,我想这个谣言如此恶毒,实在不像是无聊的人可以编出来的,告知警方调查出谣言的来源有助于此案的侦查。好友因此差点和我决裂,我被讯问时警方态度很友 好,他的女友被询问警方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对同学很抱歉,但是这件事还是要做。同时,我补充一点,谣言的来源最后查到了,确定为孙维所为。”

    贝 志诚始终没有说明如何“确定为孙维所为”,但这个谣言的来源的确是破案的重大线索,造谣者必有其动机,警方当然要重点调查。如果如贝志诚所言有证据可以确 定为孙维所为,那么孙维就是当然的最大嫌疑人,如果不能证明,那么那个向贝志诚提供该信息的女潜水者同样具有重大嫌疑。最提供但是最近由朱令律师发表出来 据称历时1年多经调查制作的《真相调查报告》中并没有提及这一“确定的”重大嫌疑线索,令人不解。

    在该声明中,贝志诚针对孙维同 学所称的其为谣言制造者进行辩解,确认了其信息来源均来自警方、朱令家属及清华学生,并对不能公开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释:“鉴于国内的现实和对 知情人的保护,请恕我不能如“团支书”所要求的那样给出消息所闻的明确出处,但不代表这仅仅是道听途说”。

    另外又称,“我和朱令 的父母通过不同渠道看到了一些证据,我怀疑孙维就是凶手,但不是100%确定。很多人希望在这里提供证据,我说了一些可以说得,但是第一中国的政治和现实 不允许我提供更多的,第二很多证据我相信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我在这里提供了只会让可能的凶手掌握更多的资料,更好的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 这里,贝志诚实际上承认其在提供上述用以指控孙维的信息时不能说明原始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因此,这些信息是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虽然他对此进行了解释,但无 论其解释是否合理,有一点是不容否认的,即他是提出这些信息并作为证据对孙维进行指控的人,他就负有证明这些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如果在法庭上都以“据 称”、“听朋友说”当证据来举,唯一的结果就是败诉(但是网络公审的游戏规则往往是颠倒的)。贝志诚自称掌握着更多证据,只是还不想拿出来,但是你既然已 经公开指控了别人,你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指控是对的,正像吃饭馆,吃完了你不能说自己有钱就是不想带来,那是无赖的逻辑。

    贝志诚在回击孙维自辩的过程中新爆出的无法核实的罪证如下:

    1、孙洗咖啡杯

    2、孙传朱父走私铊盐

    3、孙被多次传讯

    5、看望朱令时朱令怨恨并怀疑孙

    6、宿舍女生拒绝翻译救助信

    如此等等,皆为直接指证孙就是凶手的信息,皆为无法核实或已被证伪的信息。

    更 蹊跷的是,在孙的声明发出几天后,有人在天涯网上用带“1987926” 的几个ID对朱令进行了大量的谩骂,并称“孙维是公主,公主会毒猪”?还显示出知道朱令及其宿舍细节,比如说朱令几乎天天12点回屋洗洗刷刷到1点睡觉, 还很肯定地说“孙维才不会去你的凯迪猫眼,听都没听过”, 当有人说吴今死于1987年时她马上就反驳说是1989年,等等。这些发言引起网友愤慨,不少人认为发言人就是孙维。我想说,在孙维忙于自辩时,还以这种 明显让人怀疑自己的方式发贴并激怒公众,那么孙维还不如去自首算了,这种贴子,正如前述宿舍失窃一样,更大的可能是一种栽赃行为。

    2006 年1月《孙维的再次声明》,在声明中表示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并为“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这个时候,孙维与及孙维同学已经意识到事情的蹊跷,在 孙维同学的回贴中,已有人提出,制造谣言的人很有可能就是真凶,这个人很有可能就在清华同学之中。孙维声明中提出:“但这些天的情况让我彻底明白了,除了 好事者外,有人在专门生产谣言!因此谣言是永远驳不完的。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公安重新侦察,查明真相,在这一点上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 你认为清华学生至少不比一般人的智商低的话,你就会相信他们的判断是有道理的,如果你仔细看了孙维同学的所有回帖,就知道这并不是孙维的个人感觉,还包括 不少参与讨论的网友也表示了同样的怀疑。

    这是孙维在网上唯一一次公开的自辩,它所触动的并不仅仅是与此事件无关的一般网民,更触 动了与此事件关系密切的当事人,如果真凶另有其人,无疑首先触动的就是他。《孙维的声明》本身并不重要,单有这么个声明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是没有多少人相 信她的自辩的,对于指控方而言最让人头疼的是孙维同学的辩护。对于这一点,孙维应该是清楚的,她向同学求助以求为其辩护是必需的,如果她一个人跑去网络公 审大会当被告自辩,等待她的只能是一片杀声,在这里我要强调正常辩护的规则,辩护时只要不是故意提供伪证,如实陈述,那么在辩护之前协商辩护策略与方法并 不影响辩护本身的正当性,所以正如后来被所谓的黑客曝光的孙维与同学沟通这次自辩行动的电邮,甚至还有《发贴纲要》,虽然并未有其中的当事人出面澄清,在 我看来就算真有沟通电邮与发贴纲要也并不奇怪,但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沟通作伪证。

    但是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就在孙维及其同学刚刚作了产生一定效果的辩护行动以后,他们可能根本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这些事情包括:

    1、孙维与同学之间的电邮被曝光,

    2、匿名者以朱令同班同学名义发贴表示对为孙维辩护良心不安,并曝光发贴纲要,

    3、童宇峰与薛钢在网上讨论朱令案件的私信被曝光,童宇峰以私信被黑并被恶意修改为由要报案。

    4、童宇峰发给薛钢的反驳信发布,公开反对《孙维的声明》及其同学的辩护。

    以上事件,都集中发生在《孙维的声明》后不久,都起到了削弱孙维同学辩护可信度的作用,都起到了贬低与离间参加辩护的孙维同学及物化2班的作用,对孙维声明的反击其实刚刚开始,有些事情可能一直蒙敝着我们的眼睛,迷雾重重。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3/5/18 18:06:15 编辑过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04:59   
   第 5
    六、孙维电邮、回贴纲要及童宇峰与薛钢私信被曝光事件   
   《孙维的声明》及《再声明》发布后,给人的感觉是她的同学相信她并支持她的自辩,同时,贝志诚反击《孙维的声明》的表现差强人意。贝志诚在天涯论战过程 中,先是以真实身份发言,不久就以有事为由走人,给人以招架不住之感,但立刻有人以匿名的贝志诚朋友身份以同一ID号继续发言,发言内容大抵是证明贝所言 属实,是贝亲口告诉他的云云,发言过程中还粘贴贝志诚与孙维同学的私人邮件内容,显然此人不是贝本人就是与贝很亲近的人,有故意隐藏身份的嫌疑。孙维同学 要求此人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否则无法考证其所言真实性,但此人对其身份没有回应。纵观贝志诚在天涯反驳孙维及其同学的过程,贝志诚除了又提出大量新的无从 考证的指控信息以外,并无什么亮点可言,有些说法比如“乐队古琴竞争”,就被很直接地证伪,网络出现对其很多说法的质疑之声就不足为奇了。但从孙维与部分 同学私人电邮及孙维给同学所发《回贴纲要》被曝光后,孙维同学被冠以冷血及帮凶之名开始成为网民的众矢之地。

    (一)被曝光的孙维与同学的电邮
    从我看到的资料,我不知道电邮与回贴纲要被曝光的先后顺序,我手头的据称是被黑出来的电邮不包括《回贴纲要》内容,但据匿名黑客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讲他黑出的电邮是有《回贴纲要》的,但因为是匿名,所以无从判断真假。先说这个被曝光的电邮,其中值得注意的内容如下:

    1、《孙维的声明》在发布前是与同学沟通过的,同学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限于表述方式上,而没有虚构事实的内容。

    2、自《孙维的声明》发布后,这些公开身份的同学遭遇人肉搜索、电话及电邮骚扰,私人信息被曝光,孙维对这些行为,以及各种关于她有罪的传言表达了厌恶、愤怒情绪,我认为这种情绪表达比较自然,与真凶应表现出的情绪不符。

    3、孙维向同学表明要向公安申请重新调查及起诉侵权行为,并要求同学作证。

    4、请求同学收集关于铊中毒的有关文献。

    5、对于天涯有关朱令案的讨论被停一事,事先孙维并不知情。

    如 果该邮件属实,它可以证明这些事实:1、不存在串通虚构事实的行为;2、明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存在;3、证明了孙维在《再声明》中所提向公安申请重新调查的 真实性;4、孙维及为其辩护的同学正在收集朱令中毒案件的资料。但是,从这些邮件内容看不出可以反映孙维就是投毒者的内容,也看不出真凶应表现出的语气、 情绪。

    有一点存在疑问,就是这些电邮如果真的被黑,是否黑客必须掌握一些有关被黑电子邮箱及孙维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本人不是电 脑专业,有请高人指点。如果需要邮箱地址或个人基本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否为同学内部的知情人向黑客提供?或者这些电邮根本不是被黑出的,而是内部知情人 从正常渠道所得,假以黑客之名故意泄露,以达到证明孙维与同学串通发贴的目的,使人不相信孙维同学为孙维所作的辩护。因为,到目前为止,并不知道黑客真实 身份,也不能证明侵入孙维邮箱的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因此不能排除孙维同学及朋友中有人泄露的可能,如果是这样,泄露者的动机就令人怀疑。

    (二)被曝光的《回贴纲要》
    如 前所述,《回贴纲要》本身的真实性无从查证,最原始的曝光资料我没有看到,但同样是匿名曝光。我看到的最有影响的曝光资料是一位自称为清华孙维同学的人所 发匿名贴子《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2006年1月29日,该贴子匿名发表在新浪网,文中称:“我的良心已经受了一个月的折磨了”、“随 着事情的发展,我越来越怀疑她了 ,我的良心也越来越不安”,内容类似一封网上检讨书,同时,公开了一份《回贴纲要》,内容为发言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为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在文章的结尾附 有孙维,谢飞宇,金亚,高菲,李含琳,王琪的MSN账号(电邮)。

    首先,该《回贴纲要》中提到的联系人从未对此进行回应及确认, 只有童宇峰与贝志诚保证其真实性,但是两人都不是为孙维辩护的当事人,童宇峰还曾要求当事人出面确认真伪,所以其保证没有依据,因此无从判断其真实性。另 外,如果是黑客黑出,既然可以黑进邮箱,如何保证不能篡改内容?其次,该纲要内容中,除了证明孙维人品可信及家庭生活朴素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发言要求外, 没有可被证明为串通虚构事实的内容。最让人怀疑串通虚构的表述为“如果有关键性的事实(和案件相关的)年久失修记不清了的千万要先和我确认,如果记不清宁 可不写,但一定不能自相矛盾!千万千万 !”这句话被很多人作为串通作假的证明,但我实在看不出这个意思,记不请的可以不写要写就先与其确认,前提是“记不清”,并未要求别人对“记得清”的事实 也要经其确认,不能理解为要求他人作假。另外对于发言人身份及所用ID的建议,被很多人作为雇用水军的证明,首先,没有规定不可以匿名发贴,该《回贴纲 要》标明的联系人为6人,也反映不出存在雇用水军问题,其次,出于个人安全考虑,提醒大家发言身份及所用ID以免被事后骚扰也是合理的,这一合理性与必要 性被后来发生的事实加以充分证明。所以,对该《回贴纲要》的认识是:1、无从证实真实性;2、从内容看,如果为真,也具备合理性,且不存在串通虚构事实的 内容。

    所以从《回帖纲要》的内容本身而言,说孙维串通作假是不能成立的,但是这里面确实涉及到了辩护策略的串通,如:“须每天逐 渐发贴”、“尽量不要互相呼应(例外:以大学同班同学身份的可以适当呼应)”、“长篇大论也行,逐条发也可以。不过长篇大论难度较大,所以重要的要点还是 建议逐条发帖”。如果考虑到孙维是去参加“网络公审大会”作被告的,并且邀请了辩护人,那么,在统一辩护发言策略上动一点小脑筋是可以理解的,在刑事法庭 上,对于辩护人的发言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是否作伪证,如果没有,谁也不会埋怨被告与辩护人之间协商辩护发言方式与策略,如果有作伪证的情况,是要构成伪证罪 的。但是“网络公审”并不完全遵循这些原则,公共情绪的倾向才是决定因素,所以《回贴纲要》一出,网上骂声一片,普遍的情绪反映是:一个已经在心目中被定 义为真凶的人,“居然敢于出来洗白,居然有人为她辩护,居然还事先组织起来,简直丧尽天良,敢这么做的人才有胆投毒”,这个就是《回贴纲要》所引发的网民 情绪。

    其实,最需要注意的是那份检讨书的发贴人的身份,及那份检讨书所起的作用,发贴的动机是什么。贴子被冠以孙维同学名义发 出,但没有表明真实身份,所以也是一个网上潜水者。其对为孙维辩护进行了深刻自我检讨,表示自己良心不安已经一个月了,发贴检讨的原因是“随着事情的发 展,我越来越怀疑她了”,并在信后附上参加辩护同学的MSN邮箱,以证明真实。“良心不安一个月了”,说明从孙维发声明那一天(到发贴检讨整好一个月)就 不安了,如果不安,必然有怀疑的理由,按照常理可以与孙维或其他同学事先沟通,没有必要突然来个网上自我检讨,从事后《童宇峰与薛钢的通信》,到曝光的 《孙维与同学的通信》这份材料看,孙维同学中只有童宇峰一个人在与薛钢的通信中表达了对孙维的怀疑,甚至有诱导孙维同学出面指证孙维有罪的言词,但是童宇 峰并没有参加为孙维辩护。

    “随着事情的发展”,这个潜水者“越来越 怀疑”,表明在辩论过程中,他看到了足以证明孙维有罪的证据,但是无论从网上辩论的贴子看,还是薛钢事后发表的《21个矛盾点》看,从证据到逻辑,贝志诚 明显处于下风,有些证据被直接证伪,有时还自己证明对方事实,最后,贝志诚不得不对孙维同学提出的证据的主要缺陷-“不能证明来源”的问题,在事后发文进 行专门解释,实在看不出是什么样的新证据才能让这个同学“越来越怀疑”,乃至良心不安到需要出来写检讨的程度?     

    那么这个潜水者的 检讨贴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一、“从一开始就良心不安”,证明参加辩护是不情愿的,辩护不可相信;二、“越来越怀疑”,证明贝志诚所提出的各项罪证是可信 的;三、是参加辩护的孙维同学出面检讨,足以引起孙维与同学,同学与同学之间互相猜疑,瓦解互信。可以说这个检讨贴与曝光回贴指南的行为,起到了一箭三雕 的作用。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3/5/18 18:09:01 编辑过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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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曝光的童宇峰与薛钢的私信
    这个私信曝光事件也是相当的诡异。在此之前,还发生了几件事情,这些事情是私信曝光事件当时的背景及私信中涉及的内容。

    2006年2月15日,贝志城在新浪网发表文章《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贝志城》。除了表示对他之前对物化2班同学进行集体攻击表示道歉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由于目前我们还在争取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请大家原谅我暂时不能公布很多新资料”。

    但是从目前朱令律师发布出来的《调查报告》及《证据大全》看,还没有看到这种大量新材料的涌现。

    2、“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作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都没有听说过铊盐”

    又提出一条新的潜水者信息,是直接写信给贝志诚的,文中使用“她”,是指为女生,并指出该女生是与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同宿舍女生只有金亚和王琪,是网上辩护的主力,贝志诚是说为孙维辩护的主将已经倒戈?

    3、 “我在天涯发表声明之后,陆续有朱令和孙维的同学和我联系,据我所知,孙维找来支持他的同学一共是6位,目前找到我的她的同学也不少于这个数字,里面还包 括原来支持她后来感到怀疑的同学。” “我证实“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这个帖子的真实性”。

    贝志诚表述了一个相 当感人的场面,孙维的同学们一个个陆续地如写检讨贴的同学一样来向贝志诚检讨和揭发,并以此证明前文提到的检讨贴就是孙维的同学写的。贝志诚的道歉信,其 实更像一份获胜感言,至于这个同学们纷纷投诚的场面实在难以让人相信,至到现在,也只有童宇峰与贝志诚在指证孙维是真凶的问题上立场坚定。如果这个纷纷投 诚的场面是虚构出来的,那么包括之前的检讨书,就很可能是一出反间计的实战运用,可见心机之深。

    另外,在2006年2月24日, 也就是童宇峰与薛钢进行私信对话的前一天,在百度朱令吧上再次出现以“间接知情人”名义发的贴子,称:“朱令宿舍失窃案发生后薛钢曾亲临现场”,又称: “象朱令第一次发病的那个周一或周二早上,朱和孙没来上课,说是朱令肚子疼了一夜孙送她去医院了”,这是又一条网上潜水者信息,其中第一条信息明显针对薛钢而去,暗示大家薛钢在失窃案上说谎,其为人不可信,该信息被许多网民采信传播,并以此指责薛钢为阴险小人,看来只要善于利用网民情绪,贬损一个人只是动一动手指的事。

    有 一件重要事件,就是物化2班同学童宇峰开始向物化2班学生发起呼吁信的签名活动,这封呼吁信的内容我没有找到原始文稿,据传是呼吁警方重启调查,童宇峰在 最近2013年5月10日接受凤凰Uradio采访时自己的说法是:“我那时还不是很清楚是怎么回事,我说大家一起促进公安办案,大家一起回忆把事情搞清 楚,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当初搞了个联名信息,打算3月份递交上去。我开头把稿子写好后,他们就出来说,你的稿子这里信息不对,那里信息不对,他们又 提出来了很多版本,最后截至日期过了都没能提交。”说明当时同学之间对于呼吁信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不一致在哪里,童宇峰没有说明。另外,童宇峰于2004 年在美国组织发起设立“帮助朱令基金会”,使得童宇峰在当时成为与贝志诚一样的被公认的义士,不支持童宇峰对于很多人就意味着正义的反面。

    以上就是童宇峰与薛钢私信曝光之前所发生的一些事件,下面来看被曝光的私信。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3/5/18 18:10:44 编辑过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08:01    跟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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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铊真的要完蛋了!我绝对不是毫无根据下这一结论~~除非掌握着内部信息的公权机关真的死扛下去不公布!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11:32    跟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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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童宇峰与薛钢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私信对话,该对话邮件于 2006年2月26日被人在百度朱令吧曝光,根据童宇峰在百度上的声明,薛钢曾在被曝光之后不久,在校友网询问童宇峰贴子是否是童贴出的,而童宇峰也立即 在百度与管理员联系:“管理员:你好,关于我的信件被贴的事情,我已经联系了和事情相关的人。确定为恶意的事件。由于所改部分确定与重大案件的证据有关, 请管理员: 1。保存好原帖作为日后破案证据。 2。由于报案需要,请管理员和我联系。”随后,曝光贴被删除。童宇峰又于3月7日,在百度朱令吧发表声明,表示:“正在委托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的张捷律 师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童向网友澄清几个事实”:
“1. 贴出的邮件来源并不是校友网,因为校友网的信件没有信头。
2. 贴出邮件的信头,并不是薛刚回给我的邮件的信头,而是薛刚在发给我邮件13分钟以后用他夫人 (李含琳) 的信箱转给另外3人的信头。
3. 根据所改内容,基本确认发贴人是重要涉案人员。”
童 宇峰最初表示该信有一处恶意改动,又变为有两处改动,其中一处为将“回贴纲要”几字用×代替。在该声明中,童宇峰指出被贴出的私信是薛钢转给另外3人的, 因此实际上暗示这“另外3人”是曝光私信的人,同时指出发贴人是重要涉案人员,因此他要报案。童宇峰所委托的报案律师正是长期代理朱令案的律师张捷,也是 近期《真相调查报告》与《证据分析大全》的发布人。我没有看到该报案行动的后续情况及结果,也没有查出曝光者是谁,能看出的就是童宇峰的勃然大怒,该曝光 事件成为无头案。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12:21    跟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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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该被曝光私信的内容,原文为英文,由于原贴已经被管理员删除,所以我参考的是在百度朱令吧内支持童宇峰的网友第一时间转贴保存的私信内容,并被该网友进行翻译。该私信内容如下:
1、关于呼吁信的内容。
童: 这不是这封信的目的。如果警察能证明孙维是无辜的,所有的谣言自会不攻自破。我记得她在声明中提到警察已经宣布她是无辜的。为什么她不能扫描那份(文件) 并贴出来呢?那会比在INTERNET上发千条帖子有效得多。
薛:  我 认为这封信的目的是要求警察查明真相,因此应该毫无偏见和成见。当我说要求警察公布现有的材料并不是证明孙维的无辜,而是要让公众知道更多事实和真相。这 样会引导公众理性思考并公平对待每一个人。令和她家庭遭受的伤害是一个极端的悲剧,也是每一个认识朱令的人的心头之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维是无辜的,对 她的攻击和恶毒指责是多么不公。她们俩都是我们的同班同学。如果有人真的做了坏事,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如果被不公正对待,我们难道不应该站出来帮助?再说 现在政府也很重视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我们为什么不呼吁警察公布一些不太机密的文件呢?
  这里看到,童与薛在公开信的目的上就存在不一致,薛主张调查的目的是真相,而不能有偏见和成见,而童的意思是指向孙维是否清白,带有孙维是唯一犯罪嫌疑人的意思。
2、关于谣言与传言的来源。
童:  我注意到百度上不安的咖啡的一个帖子,谣言起于李新,现在EBAY上海的一个工程师(当年网络救助朱令的功臣之一)。请看下面的三条帖子。也许孙维应该考虑去告他。就我所知,在美国电邮和网上发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薛: (在美国)告网民,你必须证明网上的ID就是那个人。你有信心做到吗? 我做不到。我对民法和刑法了解不多。我认为诽谤是属于民事范畴,但只有刑事案警察才会介入调查,追查IP和个人信息。这真是一个两难境地。没有警察调查, 你都找不到对象告。没有立案,你也不能要求警察调查。也许你的律师朋友可以帮我出出主意。你可能也看到了网上针对我的无耻谣言。除了不去理睬。我真的是毫 无办法,幸好我周围的人了解我,鼓励我。
   在这里童宇峰提出三条贴子中的谣言的发布者是李新,而薛表示来源很难证明。
3、关于合法接触铊盐的问题
童:  我觉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关于她被调查的原因。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
薛:  这 点我不同意。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 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有一件事情我至今不明白。我直到1997年从刘嘉那儿才直到分析中心有铊。为什么薛方渝95年告诉我们经过仔细排查,清 华没有铊。我记得非常清楚。我们应该同童爱军或李隆弟联系,一是搞清楚维在94年底的课题,二是什么时候开始用铊的。为什么95年的排查没有发现什么。
   在这里,童宇峰一方面暗示薛钢知道更多事实而没有说出来,另外又提出孙维是清华学生中唯一合法接触铊盐的人,这个“合法接触”是很带有专业色彩的,而“合 法接触说”的首次出现,是贝志诚在天涯与孙维同学的辩论中提出,当时薛钢已经对贝志诚进行反驳,其中一条反驳理由是投毒是不用分合法接触与非法接触的,我 认为这个理由简单易明。
4、关于检讨贴。
童:  考虑到这一点,我在想那份XXXXX(>)是否属实。如果是真的,王琪和金亚在天 涯上讲的就毫无意义,警察也不会相信她们在讲真话。恐怕她俩以后会被进一步调查,并列为嫌疑人。如果不是真的,为什么高菲,金亚,王琪当中的任何一个站出 来澄清呢,或者至少在清华校友网上? 如果不是真的,一定是贝志城编的,他也组织了网上的攻击。我坚信在XXXXX( >)上提到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该站出来说这不是真的。这也会引导理性的讨论。没有理由她们中的任何一个不出来澄清,除非这份文件是真的。
薛:  我 分别和亚和琪在网上聊过。我相信她们是真诚的,值得信任的。你认为我们班的人会说谎去盲目为维辩护吗?不要告诉我胡说八道的“收买”之说。只有心灵黑暗的 人才编出那份文件。亚和琪是很有责任感的。她们95年也被警察问话过。警察应该有谈话记录。琪还是那个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这也是我想警察公布一些 不太机密的文件,帮助大家接近真相。
    在这里,童宇峰暗示金亚、王琪有可能就是是检讨贴的发贴人,并要求涉及检讨贴的人都出来澄清是不是真 的,不出来澄清,就说明这份检讨贴是真的,辩护不可信。薛钢表明他在检讨贴出来后联系检讨贴出提到的同学,并确认了互信,同时指出编造文件者心灵黑暗,并 表明希望警方公布文件,澄清事实,薛钢提到他在事后联系当事人一事,证明检讨贴所发挥的动摇辩护团队军心的作用。
5、关于吃面包打电话事件。
童:  王琪告诉过我她从来没有接到过那样的电话。金亚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报纸报导了。是否意味着孙维接了这个电话?
薛:  我明确问过亚关于面包被分吃的电话。她从来没有听说过。我怀疑媒体报导的真实性。我也不同意你的推断。这个关于面包分吃了的电话没有任何意义。

   首先,吴承之是说有个女同学打来电话,这里不知是不是童宇峰笔误写成了接电话。另外,童宇峰在没有与孙维联系核实的情况下,就使用排除法推断是孙,这明显不合逻辑,有误导薛钢的意思。

6、关于贝志诚提出有人听到物化2班团支书说过对朱令的冷血语言一事。
童:  那个评论优良学风班的人一定认识你和贝很久。你应该能够回忆起在2002年,你都向谁讲过,因为我在那一年也听到了这个评论。
薛:  我 并不认为贝是在2002年透露的,因为我记得我是在学校收到过电邮问询,而且我是2001年毕业的。因此一定是那(2001年) 前说的。我再说一遍,我没有说过那样的话,我在学校里也不认识贝的任何哥们儿。如果你信“有人”胜过我,我也不能说什么。言而总之,这是关于我的,跟案子 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就别再纠缠了。
童:  真是奇怪。P4(潘峰) 是团支书。他怎么不会是另外一个呢?我不相信。同样奇怪的是他没有为孙维辩护,他也没有回我关于百度上关于披露王琪信息的邮件,除非他开口讲真话。
薛:  我 也记不得谁跟我一起去了。也许问问班上的同学回忆一下会有帮助。但我理解潘的沉默。看看我,含淋,亚,菲和琪的遭遇。多的是盲目的,甚至恶毒的人,黑白不 分,恶毒攻击任何发言的人。唯一的原因就是“事实” 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他们不能证明他们的成见。除了我关于琪和亚在天涯发言可信性的评论,你还看到什么不是真的?为什么你认为她们的发言没有任何意义?

在这里,童宇峰提出冷血语言如果不是薛钢说的就是潘峰说的,此时薛钢已明显表现出对童宇峰的不信任。

7、再次提到孙维接触铊的问题
童:  我不记得薛方渝讲过那样的话。不正常的是孙维自己没有提到她的实验要用到铊。
薛:  再 说一遍,我班同学的回忆可以帮助澄清这件事情。我记得薛方渝定期地在班上给我们通报令的情况,有时是在物化课后,有时是在其他场合。我也有一个问题问你, 我看见我班的一个帖子讲于建元提到过一个学生清理通风管死亡之事。我记得于提到过这事,但不记得这跟铊有关。你记得的是什么?我那时不知道维做实验要用到 铊,我也从来没有问过她。我觉得最好问童爱军和李隆弟。(如果确认了)就算维不承认,我猜没有多少人会信。
此处不知双方说话的前提-----薛方渝说了什么话,但童宇峰暗示孙维自己没有提到使用铊是有嫌疑的,薛钢对此说法不同意,并表示同学可以澄清事实。

8、关于宿舍盗窃案
童:  有谣言说你宿舍盗窃案后到过现场。 这个人好像也是你的密友。他知道如此多关于你的信息,有的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我觉得他要么是你们当中的一员,或者他与你们密切相关。
薛:  我没有到现场。我受够了这些谣言。我不知道这个人是谁,也不知道事后如何。但真的是令人作呕。他甚至歪曲了当时的事实,当左晨曾击打我一次(扇我一记耳光) 时。哦,你奇怪他知道一些我你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事情? 别这样,我也没有听说过的。

童宇峰暗示此次通信之前一日所出现的谣言是薛钢的密友传出的,从薛钢的答复推测,童宇峰曾向薛钢流露左晨(薛钢同学)知道“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事情”,可以理解为暗示左晨发布谣言,薛钢则对这种暗示没有接受。

9、最后,薛钢询问童宇峰是否可以向同学公开他们之间的对话
童:  你可以做这件事吗?我不认为老六和潘波有足够的影响力去做这件事。也许潘老四可以帮一帮。他是当时的班干部,他也在2004年提到了他愿意为朱令和孙维做点事儿。他为什么不站出来呢?
薛:  你还想再加上谁呢?我当然可以帮忙。如果这样的话,你的呼吁信就要改写一下,包括每一个人。
薛:  顺便说一下,可不可以把我们的电邮通信贴到清华校友网上让同学们看一看?不知道是否合适,但是我会尊重你的意见的。
在此,童宇峰再次提出让薛钢联系更多同学签名,薛钢没有正面回应,反问童宇峰是否同意向同学公开他们之间的电邮通信,已经明显流露出对于童宇峰的不信任,和对背后议论同学是非的不满。
我 认为这次私信曝光事件是一次重要事件,如果以上被其它网友及时保存的私信内容属实,它表明了童宇峰的立场是与孙维及为孙维进行辩护与支持的同学是完全对立 的,童宇峰在同学间所做的一些行为是与证明孙维有罪相关的,薛钢等为孙维辩护的同学对此已经察觉,并且失去信任,如果考虑到薛钢、金亚等人在孙维声明之后 被人肉及骚扰的事实,恐怕还不止是不信任这种简单,那么曝光私信则是将童宇峰意在证明孙维有罪的意图与立场,彻底从水下拉出水面,曝露在同学与世人面前。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13:07    跟帖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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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此之前,非常奇怪的是,童宇峰对孙维的立场从其公开的文字看则是完全不同。
以下是童宇峰于2004年3月13日发表在网上的文章,摘录如下:
“我承认在朱令事件中,是朱令在北大的高中同学贝志诚他们做了更多的事情。但信件的翻译,我知道物化2也参与了。只是工作量以及和贝志诚他们的沟通方面,我不清楚细节。”
是否证明了贝志诚所说物化2同学拒绝翻译求助信是谎话?
“朱令病重期间,所有女生曾去轮流过夜陪护,班上同学去看望。这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所有女生是否应该包括孙维?
“朱令的确很优秀,但并不是说每一方面都是第一,也没有优秀到让别人感到自卑。音乐方面我不好评论,论学习、容貌,都有比她好的人存在。朱令和班上的同学并非合不来。只是她活动比较多,比较少和同学在一起而已。”
是否在证明,孙维嫉妒朱令的优秀是犯罪动机的说法不可信?
“但是嫌疑人终归是嫌疑人,并不就是认定的凶手。”
童宇峰是深刻领会“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的。
“要物化2的人站出来指认谁谁谁是凶手,真是幼稚的想法。连警方都
没有找到过硬的证据,你让朱令的同学出来说:“啊,好像谁很可能是凶手”?
“大家不必把道德的指责加到物化2的女生头上,设身处地为别人想想,你处在那样的环境你会怎么做?”
“不要再去骚扰不相干的人,也不要没有真凭实据就在那里胡乱指认说谁谁谁可能是凶手。在网络世界里,你们都是作为一个符号存在,但是朱令事件里的人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指责,如果没有真实根据,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没有证据,道义上胡乱的指责有任何意义么?”
    如 果要是现在有人在网上发表以上言论挺孙的话,一定会被某些人定为“铊党”、“水军”、“五毛”的,我的疑惑是一个人的立场和观点怎么会在《孙维声明》发表 后,出现如此180度的变化呢,是不是在2004年3月13日到2006年12月30日《孙维声明》发表这不到两年时间里,童宇峰看到了“有根据”的“真 凭实据”呢,还是有什么原因刺激了他?因为存在这样的转变,所以薛钢和为孙维辩护的同学在察觉后从惊讶到不解到愤怒,就可以有合理的解释。
   至于谁是私信曝光者,我不评论,我只能说曝光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请上前台。
而童宇峰也确实不得不走到前台,2006年3月12日童宇峰再次给薛钢发出电邮,这次未见薛钢的回复,该电邮内容也再次被贴在百度上,不过这次童宇峰没有称是被人恶意曝光,该电邮是童宇峰针对薛钢在上次私信中的意见以及薛钢反驳贝志诚的《21个矛盾点》的全面公开的反驳:
1、 对薛钢等同学为孙维辩护的行为进行否定:
“我 们班一个同学被毒害成那样,这么多年没有什么人为她伸冤,这个反而不是"冷血"。搞个人大提案,还被折腾得错过了时间。倒是孙维声明一出来,相关同学就纷 纷出来,说不给她辩护是"冷血"。我不明白"冷血"是怎么定义的。” “事情一发生,我1月3号就在校友网上说,网上解决不了问题,希望大家用正常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可是你们听么?” “为什么P6,寇鹏,张利,陈忠周的生活没有遭受恶意的攻击?有些事情发生了,不要老是埋怨别人不好。”
2、 对薛钢及其同学的辩护意见的真实性进行否定:
“你自己能保证你的25点是客观事实么?   你要保证不了,就更无法保证别人。”
“你们信誓旦旦的为另一个同学打保票?然而问当年的主要事情你们却又都记不清了?这是为什么?”
“王 琪说:"我想如果是二次投毒,那目的就一定是要置之于死地,没有一点心理疾病或者大仇恨的人都是做不出来的。所以,我无法想象是我所了解的身边的人做的, 无法理解。孙维的人品和性格我都了解,这样的事不可能是她做的。"这个是拿事实来给纠正不负责任的谣言么?你认为这种辩护能起作用么?”
3、 直接或间接指证孙维为投毒者
“我们班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子,但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
    “还有关键问题,信件(指救助信)到底里面有没有提到铊中毒?如果提到了,为什么孙维不说她的实验里用到了铊?以致后来排查的时候说化学系没有。”
“朱令家庭和女生关系没有完全闹僵之前,有女生和朱令父母聊天的时候不断提示朱令父母徐冉和朱令的关系很差。2003年我去拜访朱令父母的时候他们也和我提了这个事情,告诉我说班上和朱令关系差的不是孙维,而是另有几人,问我知不知道情况。”
“我唯一有印象的是在三教上的一堂物化课,看得出来她病得不轻,行动也不方便。而且上物化课那个学期,数学、无机、有机等繁重的课程已经学完,剩下的主课程很少,说朱令大部分时间呆在宿舍,我相信。”
从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童宇峰与薛钢等为孙维辩护的同学之间的关系已经可以用绝裂形容,而邮件中一句引述薛钢的话,反映了薛钢在某个场合明确表示同学中的造谣 者就是童宇峰------“至于"联系自己当年的经历,咱们班同学应该知道到底谁在造谣惑众",你直说这个人的姓名就是了,不用避讳。”
对于童宇 峰与薛钢等人在整个事件过程各自的不同表述,我无从判断真假,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整个过程中不难看出童宇峰与贝志诚的立场的一致性,童宇峰与薛钢等人公 开绝裂之前,贝志诚的很多辩论意见都和童宇峰在与薛钢的往来邮件中体现出来,童宇峰对这些意见的表达与运用甚至比贝志诚更高明,而且当时的情况显示,没有 同学比童宇峰与贝志诚的关系更紧密,童宇峰说过,没有同学如他所愿出面澄清被曝光的孙维电邮及《回贴纲要》的真实性,而童宇峰却出面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 性,贝志诚说有同学已出面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以上这些情况相结合,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童宇峰是不是潜水者,或潜水者之一呢?而童宇峰在《孙维的声明》 发布后,其态度骤然转变的原因,成了一个迷。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3/5/18 17: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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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线索就在传言、谣言与谎言之中,真凶就在其后。
    与 案件相关的一切不合常理的行为都可能是重要的破案线索,在线索的发现过程中,我坚守对于证据的基本原则,不以传言为事实,因为如果传言是可以依据的,那么 嫌疑人和线索就可以无限大,只要你胆子大脸皮厚,在键盘上敲几下,就可以制造一个传言、一种可能。在朱令案中,有太多不合常理的行为与现象发生,有太多可 以被认为是线索的疑点出现,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人经常以虚构的事实栽赃他人为案犯,那么这个人是真正的案犯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所以,在之前的 论述过程中,我把主要精力放在各种传言、谣言、谎言的去伪存真上面,放在事件中各种人物对这些言论与信息的态度上面。

    (一)对潜水者信息的再分析。
    在此过程中,我认为最有参考价值还是以清华大学学生身份散布的潜水者信息,理由如下:

    1、对清华内部情况很了解,符合作案人身份条件;

    2、多数信息为证明他人有罪,但是查无实据,符合作案人驾祸他人的心理动机;

    3、多数信息的发布巧妙而及时地配合当时侦破方向与社会舆论方向,绝非巧合;

    4、很多潜水者信息的来源是有条件进行追踪的,可能也是目前唯一可以被追踪的实证。

    因此下面对潜水者信息再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

    无论假贝志诚之口,还是在网上散布,大量的潜水者信息不断出现,这些潜水者信息有如下特点:

    1、 都具有直接或间接指证孙维为真凶的作用;

    2、 集中出现在朱令案侦破与社会关注的高峰时期;

    3、 都以匿名方式提供;

    4、 都有具体细节的表述但都无从证实,有些明显为虚假信息。

    还 有一些网上信息虽然没有提供具体的指证,但是起到暗示孙维是凶手的作用,比如2006年1月,就在孙维声明发表后不久,在天涯网上有人用带 “1987926” 的几个ID对朱令进行了大量的谩骂,同时有孙维是公主、孙维不会上猫眼等内容,明显暗示发贴人就是孙维,激起网民愤怒,其语气似为女性。

    分析贝志诚所提供潜水者信 息,据贝所称,有四个信息为女生提供,而这四个信息均为对证明犯罪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信息,即“走私铊盐”、“古琴竞争”、“中阮竞争”、“唯一知道铊 盐”,其中“走私铊盐”不合常理,可信度低,“唯一知道”与其它证据不符,“古琴竞争”根本不存在,“中阮竞争”可能性太低,是谁这么不遗余力地构陷呢? 动机何在?结合前述通知朱令家人分吃面包的打电话的疑似女性潜水者,似乎在清华中有一女生从案发当时就急于让公安锁定孙维为嫌疑人,那么,该女性潜水者无疑是目前最大的嫌疑对象(或为共犯)。不知朱令父亲当年所接的通知失窃案的打电话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我想这个细节他应该记得,如果是女性,这个可能性就更大了。在贝志诚提供的潜水者信息中,有三条是关于乐队的,其中两条如前所述,第三条“替补关系说”不知提供者性别,如果这些不是贝瞎编的,那么能够让贝相信其为真并加以利用的原因可能就是,提供该信息的潜水者与 乐队有关或至少与乐队成员相识,且三条乐队信息,从最初的古琴竞争到替补关系,不断修正,说明所述事实可能并不存在,为了证明孙维犯罪动机而刻意编造的可 能性很大。对于如此重要的破案线索,为什么贝志诚不能具体说明信息的来源和过程呢?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提供上述信息的潜水者实为男性,贝只是如其所言 保护其身份而故意说成女性,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一种可能是潜水者为一男一女,均与本案有关,但这种作案方式风险较大,投毒案以一人作案的情况为多,但也不 能排除作案时为一人,事后因建立了特殊关系而进行包庇的可能。

    (二)最需要澄清的事实。
    1、贝志诚对与朱令交往关系的表述为什么前后不一,实际情况如何?

    2、童宇峰在对孙维态度上为什么有这么大改变,为什么对孙维声明及同学辩护反应如此强烈,乃至最后不惜撕破脸皮?

    4、宿舍失窃案警方有无详细记录?

    5、贝志诚在中毒确认前收到多少救助邮件,有多少判断为铊中毒,如果不是多数,贝志诚肯定为铊中毒的理由是什么?

    6、吴承之所接通知失窃电话的通话人是男是女?

    7、最近提出的孙维与朱令情敌说、眼镜液投毒说、孙维被拘传细节、团委开水热中药等新出现的离奇说法是谁提供的,信息来源何在?

    8、解放日报所报吴承之讲1998年扣留在系里的朱令物品再被盗,情况是否属实,所盗物品是什么?

    (三)新的侦查手段
    其 实,真凶可能一直没有休息,自1995年作案到现在,其一定在关注此案,大量可疑网上信息的出现,尤其是明显虚构事实或假冒他人名义构陷他人的信息,案发 时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但是现在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查明信息来源,这些新出现的证据线索和侦查手段可以成为重启案件的条件。

    (四) 以下内容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1、 A单恋B并实际有交往,事发后A被调查,出于面子和避嫌进行了隐瞒,C为真凶欲驾祸D,C与A相识并提供大量潜水者信息,A急于为B报仇相信C的信息并进 行散布,A为保护C不泄露其身份,在警方查无所获后,A继续利用C的信息对D进行谴责,D进行自辩并查觉C的行为,A为报仇血恨不惜制造新的虚假事实证明 C的信息,结果反而让人起疑,A上了C贼船。

    2、 A单恋B被拒绝并发现B另有男友,A追踪B并知道其学校生活细节, A谋害B报复,同时A有B所在学校的信息渠道并在案发后找到驾祸对象D,被调查时A隐瞒与B的关系事实,A实施驾祸D的行为,并以救助B的行为取得公信, 同时与B同学C相识并取得信任,在D被警方解除嫌疑后,A为保护自己散布谣言让D继续承担嫌疑角色,为达目的,利用制造的谣言说服并感化了C,使C指证 D,C与D及同学关系破裂,C上了A贼船。

    3、 X与B是同学或队友,同时恋上Y成情敌,X为情谋害B,并实施驾祸D,A单恋B又与X相识,B被害后A积极救助B并想报仇血恨,X利用A的情绪向其提供指 证D的信息,同时B、D的同学C也暗恋B,A与C相识并形成报仇的共识,C从A处得知X散布的信息,对D态度大变,A与C在警方解除对D嫌疑后,利用X的 信息发动对D的社会审判,并为了证明X信息不惜编造新的谣言。A与C上了X贼船。

    4、 D(或其他人)与B为室友并谋害B,A与C在D被解除嫌疑后,仍坚信D是真凶但没有确实证据,为了给B报仇血恨,不惜编造大量谣言证明D有罪,结果反而让人怀疑A与C。

    以上情形的可能性从大到小排列为:

    从犯罪动机看:3-2-1-4

    从实施犯罪的条件看:4-3-1-2

    从散布谣言的必要性看:3-2-1-4

    从散布谣言的便利条件看: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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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总结
    综 上所述,无从查证的信息是谓传言,已被证伪的传言是谓谣言,虚构事实是谓谎言,以此三言定人之罪是谓构陷,因此,在信息时代对信息进行去伪存真、用科学与 理性对信息进行过滤是非常必要的,这首先是新闻媒体的责任与义务,在信息时代里,谣言止于智者可能是句空话,谣言止于媒体更有现实意义。在朱令案中,有一 种说法试图为网络公审寻找合理依据,那就是美国陪审制度中的心证理论,有人试图以此证明网民的多数意见就可以形成心证,从而证明某人有罪,从而证明所进行 的社会公审或网络公审是正义性,这种说法不是对陪审制度的无知,就是故意误导公众。其一、在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有罪无罪的认定是非常慎重 的,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做出有罪结论,绝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其二、为了保证陪审员的心证不受干扰,在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是需要与外界隔离的,不能获取 除法庭提供的有效证据之外的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与网民大量接受真假难辨、来源不明的信息有着根本区别。所以,用心证理论为网络公审的正义性进行背 书,是荒诞可笑的,有两部电影推荐大家观看:《失控的陪审团》、《十二怒汉》。

    回到案件本身,我认为,其实,朱令案的最大线索正 在于贝志诚已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种种可以证明孙维有罪的信息及这些信息的提供者,甚至可以说贝志诚本人就是本案的最大线索,这并不等于说贝志诚就是本案的 嫌疑人,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并不能排除孙维的嫌疑,但从目前的可考证据看,其嫌疑并不比某些人更大。本人支持贝志诚与童宇峰在远程求助与设立基金方面为朱 令提供的帮助,但正如贝志诚所言,“大家别忘了朱家最大的心愿是早日抓到真凶”。

    作者:花溪主人

星期四, 五月 23, 2013

星期一, 五月 20, 2013

Longest Substring Without Repeating Characters

public class Solution {
    public int lengthOfLongestSubstring(String s) {
        // Start typing your Java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main() function
        HashSet set = new HashSet();
        String ret = new String();
        int i=0,j=0;
        for(i=0;i            if (ret.length() > s.length() - i) return ret.length();
           
            set.add(s.charAt(i));
            for(j=i+1;j                if (set.contains(s.charAt(j))) {
                    set.clear();
                    break;
                }
                else{
                    set.add(s.charAt(j));
                }
            }
           
            if (j - i + 1 > ret.length()) ret = s.substring(i,j);
        }
       
        return ret.length();
    }
}

Valid Sudoku

class Solution {
public:
    bool isValidSudoku(vector<vector > &board) {
        // Start typing your C/C++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int main() function
        vector<vector > rows(9, vector(9, false));
        vector<vector > cols(9, vector(9, false));
        vector<vector > blocks(9, vector(9, false));

        for (int i = 0; i < 9; ++i) {
            for (int j = 0; j < 9; ++j) {
                if (board[i][j] == '.') continue;
                int c = board[i][j] - '1';
                if (rows[i][c] || cols[j][c] || blocks[i - i % 3 + j / 3][c])
                    return false;
                rows[i][c] = cols[j][c] = blocks[i - i % 3 + j / 3][c] = true;
            }
        }
        return true;
    }
};

Add Two Numbers

/**
 * Definition for singly-linked list.
 * public class ListNode {
 *     int val;
 *     ListNode next;
 *     ListNode(int x) {
 *         val = x;
 *         next = null;
 *     }
 * }
 */
public class Solution {
    public ListNode addTwoNumbers(ListNode l1, ListNode l2) {
        // Start typing your Java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main() function
        int val = l1.val + l2.val;
        ListNode ret = new ListNode(val % 10);
        ListNode lastnode = ret;
        while(l1.next != null || l2.next !=null){
            int newval = 0;
            if (l1.next != null){
                l1 = l1.next;
                newval += l1.val;
            }
            if (l2.next != null){
                l2 = l2.next;
                newval += l2.val;
            }
            if (val > 9) newval ++;
           
            if (lastnode == ret){
                ret.next = new ListNode(newval % 10);
                lastnode = ret.next;
            }
            else {
                lastnode.next = new ListNode(newval % 10);
                lastnode = lastnode.next;
            }
           
            val = newval;
        }
       
        if (val > 9){
            lastnode.next = new ListNode(1);
            lastnode = lastnode.next;
        }
       
        lastnode.next = null;
       
        return ret;
    }
}

星期二, 五月 07, 2013

三峰:别了,李开复——奇特“导师”不为人知的二三事

  别了,李开复——奇特“导师”不为人知的二三事
  
  三峰
  
  2013年5月1日

 2013年5月1日
  一、李开复奇特的家庭背景
  1、李开复父亲李天民简历
  2、李天民与复兴社骨干任觉五
  3、李天民参与47年大清洗
  4、传奇经历:李开复母亲带领五个年幼子女逃往台湾
  5、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被人民政府枪毙
  6、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是反共阴谋史学的开山祖师
  二、上阵父子兵:看李开复如何子承父业、和平演变中国
  1、李开复子承父业反攻大陆
  2、李开复与台独势力合作对中国展开文化心理战
  3、李开复与台独合流,李天民死不瞑目
  4、李开复美化美国、抹黑中国无所不用其极
  5、李开复、谷歌与中情局
  三、李开复在其祖国母体里的自白
  四、李开复能忽悠多少中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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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复在新浪微博有四千万粉丝,是中国的微博男王(微博女王是姚晨)。李开复身披微软中国、 谷歌中国总裁的五彩外衣,却极力扮演中国青年导师之角色。他在中国政治舆论场(或者说舆论战场)中长袖善舞、呼风唤雨,而且能够撒豆成兵——李开复的四千 万粉丝中,大部分是僵尸粉。然而,李开复的身后,有很多不为人知的事。
  
  一、李开复奇特的家庭背景
  
  李开复的背景介绍一般是这样:
  
  http://baike.baidu.com/view/14638.htm
  
  “李开复,1961年12月3日生于中国台湾。毕业于哥伦比亚计算机系。父亲李天民曾是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
  
  当然,无论是在李开复的自传还是网络名片上,李开复的家庭背景信息都被刻意剪裁过。以下是更详尽的情况。
  
  1、李开复父亲李天民简历
  
  李天民,1910年生,1993年去世,四川华阳人。中央军校武汉分校(俗称黄埔军校武汉分校)第七期政治科毕业。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中央训练团党政高级班第一期、革命实践研究院第十七期毕业。1932年起任军事委 员会国际编译社编译,《中央日报》主笔,中央军校成都分校训育主任教官。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军委会西安行营第二厅副处长,陕西省战干团政治总教官,三青团 中央干事兼四川支团干事长,国民党四川省党部副主任委员兼全省党政军特别党部书记长,成都中央训练团少将训导处长。1946年后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党团合并后当选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9年到台湾,任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六十年代始从事中共问题研究,著有《周恩 来评传》《林彪评传》《刘少奇》、《邓小平正传》、《华国锋与华国锋政权》等。
  
  2、李天民与复兴社骨干任觉五
  
  李天民一生都与任觉五保持了极为亲密的关系,据李天民的女儿、李开复的姐姐李开敏回忆:“乡亲中任觉五……等伯伯一直和父亲维持多年情谊,均是当年共 事共患难的挚友。”任觉五是国民党法西斯团体复兴社的领导人,还曾担任过力行社南京书记、革青会总会书记等重要职务。力行社、革青会、复兴社、蓝衣社等奉 行法西斯主义性质的秘密组织,是国民党军统、中统等特务机构的前身。1932年任觉五等四人曾受蒋介石派遣前往意大利、德国考察并学习法西斯主义。 1938年,三民主义青年团成立,任觉五为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不久调奉调兼四川支团部主任。
  
  据陈稻心、黄光伟《解放前三青团在四川省的地方组识》一文介绍:1938年10月,三青团中央团部派任觉五(灌县人,原复兴社骨干成员)来成都,在提 督街中山公园内成立“三青团成都区团筹备处”,任觉五任主任,李天民任书记,罗舜琴任组织组长。1940年,任觉五、李天民分任省训团训导处正副处长,乃 利用该团吸收三青团员,并设立团务干部班,训练骨干,作为发展各县团务的基干力量。至1940年4月,三青团的发展已有相当基础,成都区团筹备处扩大为四 川支团筹备处,仍由任觉五任主任……任觉五因涉嫌贪污被撤职,由李天民任四川支团干事长……
  
  由以上情况看,李天民一直是任觉五的直接手下,是国民党、三青团在四川数一数二的头面人物。
  
  3、李天民参与47年大清洗
  
  1947年2月,国共和谈破裂,5月9日,蒋政府又公开宣布“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为非法组织,以“中共正与之联合准备暴动”为借口,蒋政府决定于6 月2日采取大行动——由国民党中央密令统治区内各省、市、县的党、政、军、警、宪、特机关在指定时间内对共产党和革命进步人士统一进行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 逮捕、镇压。
  
  1947年5月30日,四川省政府会议厅召开秘密紧急会议,邓锡侯主持,参加会议的人都是各方头面人物:省党部主任委员黄季陆、书记长漆中权,省府秘 书长邓汉祥,民政厅长陈开泗,教育厅长任觉五,社会处长黄仲翔,保安处长王元晖,省特委会代主任秘书李白英,成都警备司令严啸虎,省会警察局长刘崇朴,省 水上警察局长方超,成都市市长李佚夫,成都稽查处处长周迅予,川康绥署参谋长牛范九,副参谋长万里,第二处处长罗伯伦,中统川调室主任邵平,军统保密局蓉 站站长陈子骏,宪兵二团副团长曹贡南,三青团四川支团干事长李天民等。会议决定在四川省内实施统一的大逮捕、大清洗行动。大批共产党员、民盟骨干成员和其 他进步人士被捕,从此备受折磨摧残,直至成都解放前夕被杀害。
  
  4、传奇经历:李开复母亲带领五个年幼子女逃往台湾
  
  大陆解放后,手上有血债的国民党高官李天民飞往台湾,留下妻子王雅清及年幼的五个子女(即李开复的一个哥哥四个姐姐)。因为李天民在国民党政府的职 位,王雅清一直处于被监视和半隔离的状态。然而,李开复的母亲带着五个子女,奇迹般地得到一张去广州的“路条”即“通行证”,从成都到达重庆,等待一个星 期后,又从重庆到达广州,一路辗转,历经各种险难,终在1950年底来台一家团聚。
  
  很显然,没有国民党在大陆留下的特务机关的鼎力帮助,李开复一家妇幼六人,绝对不可能如此顺利逃往台湾,这样历史上也就没有了在台湾出生的李开复。
  
  5、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被人民政府枪毙
  
  李天民是三青团在四川的首脑,其哥哥李至刚则是三青团县一级的骨干。
  
  1951年4月17日,我地方公安机关在乐山城区、五通桥、牛华三地对拒不登记自新、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进行搜捕。国民党四川省党部执委金存良、三青团乐山县团部干事李至刚、中统牛华通讯组组长李俊芬等反革命分子被捕。
  
  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后来被人民政府枪毙。
  
  6、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是反共阴谋史学的开山祖师
  
  朝鲜战争后,美国及国民党政权已经明白,依靠武力已经难以消灭中国共产党,更何况苏联。随后美国情报机构开始研究如何从文化上打败共产党,进而对中国 和苏联进行和平演变。美国情报机构制定出一系列文化战、信息心理战的计划,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妖魔化共产主义领袖。在苏联,是列宁和斯大林,而在中国就是毛 泽东。国民党情报机构后来加入这一进程。
  
  蒋介石政权龟缩大陆以后,文宣系统整天宣传大陆经济和政权即将崩溃、国民党即将反攻大陆、蒋介石如何英明神武等等。这些宣传不仅骗不了台湾普通民众,甚至连蒋介石政权骨干们自己也不太满意:蒋介石既然那么伟大,为何却败给了武器装备都很弱小的共产党毛泽东?
  
  六十年代开始,李天民专心致力于中共党史研究,其重要目的,就是研究如何在文化上打败共产党,并将反共文化战落到实处。七十年代开始,李天民的系列中 共党史著作得以出版,如《周恩来评传》《林彪评传》《刘少奇传》、《邓小平正传》等。这些著作都在论证一个核心命题,即共产党头号领袖毛泽东的阴险狡猾、 丑陋毒辣。为了衬托这一核心主题,李天民甚至极力赞美除毛泽东外的其他共产党干部,通过抬高、同情周恩来、林彪、刘少奇、邓小平等人的方式,夸大他们与毛 泽东之间的矛盾,进而妖魔化毛泽东。比如关于林彪与毛泽东的关系,李天民认为,林彪就被毛“玩弄于股掌之上,他在毛的掌上,有过欢笑,有过抑郁,有过趾高 气扬,也有过愤懑哀愁,他成长在他的掌上,也死在他的掌上。”
  
  这样,李天民通过其中共党史著作,达到了两层目的:
  
  1、给败逃台湾的蒋介石政权树立了阿Q式的心理安慰。
  
  李天民用他的中国党史著作,从历史和政治角度雄辩地证明了蒋介石的那个老命题“不是我们太无能,而是毛泽东太狡猾、太阴险、太毒辣”。他们永远不敢承认这一基本事实,中共的胜利,是得到人民拥护的必然结果。
  
  2、歪曲了中共党史,妖魔化了毛泽东,配合美国开创了反共阴谋史学,吹响了文化反攻大陆的号角。
  
  李天民的书往往对周恩来、林彪、刘少奇等十分同情乃至赞赏,对毛泽东则极力否定和妖魔化。这跟国民党传统的宣传口径完全不同。在国民党的传统宣传中, 中共是一批土匪流氓。但是为何蒋介石被这群人打败,这是国民党的传统说教所一直无法解释清楚的。与之相比,李天民的书对毛泽东和共产党历史形象的破坏更加 彻底也更有艺术性,这样有利于台湾的人们接受,甚至有利于打入中国大陆,其某些著作竟然在大陆顺利出版。在李天民看来,笼络住周恩来、林彪等有能力的人 才,正是毛泽东阴险狡猾的地方,也是他成功的关键之处,这也就给了蒋介石的失败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在美国情报机构的刻意操纵下,李天民中共党史著作在世 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大陆改革开放后也产生一大批受李天民著作启蒙的反共阴谋史学家,其中以高华等人为代表,实际上主导了改开后中国的党史研究和学术思 潮。在他们的笔下,毛泽东的形象被完全颠覆。李天民带领的国民党文化军团,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攻大陆成功。
  
  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就是这样一位重要的反共意识形态专家。

...

 前言
  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开始从事刑侦工作,后来因故下海从商,
  在网上围观朱令案已经很久了,前几周偶尔在某个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讨论说起这个案子时,一时老职业病发作,忍不住技痒就在群里说了一串,朋友劝我:“你应该把你说的发到天涯”。我当时只回他们说:“已经晚了。”
  再看了几周,发现此案在网上已经逐渐失控,大量水军使用重复的暴力语言,喊着特定的口号攻击一切还企图继续理性探讨的人。我就再叹一句“确实晚了”
  但即使晚了,还是决心开始写这篇文章,就当为我国普法,刑侦手段普及做点贡献吧。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 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刑讯逼供的问题
  又比如说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
  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 手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 在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后文会细说,这里继续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
  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
  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
  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贝为什么要隐瞒自己被北大劝退这件事情呢?如果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算是孙维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劝退的贝志成身上。贝志成到底隐瞒了什么更重要的信息?

  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为什么在1996年时,国外媒体会报道该案为求爱情杀?而这个观点,如今为何完全没人提起?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为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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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29:48




  頂!楼主继续!
  





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31:34




  。。。。沙发竟然!粗看文字,是有一些专业的味道,我喜欢这种技术贴!
  





作者:都没有我帅 时间:2013-05-06 18:36:58




  LZ是原创的吗,我先坐下来看看,可不能忽悠我们。





作者:曾经的士兵1 时间: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38:40




  继续,看能出来点什么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8:39:53




  贝的事情先按下不表。
  我们继续回到常识上。
  在朱令案中,民众有几个常规误解,包括一些网络假警察,别有用心的律师也在炒作这个概念。
  比如说“为什么案子没破,却不继续查下去了?”
  首先,要好好解释悬案这个东西。
  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侦破。特别是许多临时起意杀人的。杀人前无迹可寻,杀人后线索杂乱。
  这类无头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极为惨烈的。但是惨烈并不是持续侦查破案的理由。持续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取决于现有线索的多少。也取决于办案经费。
  先说办案经费,每个分局都有总办案经费上限。这个办案经费由上级派发,要分配给每一宗案件具体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饭要钱,住旅馆要钱,跟踪嫌疑人进电影院买票监视要钱。每一项都很具体,很琐碎。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把办案经费都花光了,还没有找到足够的线索,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会悬停起来。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具体是多少,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分局都不一样。
  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作者:雅婷卵 时间:2013-05-06 18:42:37




  好像很流弊的样子。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2:47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tianmaxing2008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3:37




  事出反常便为妖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4:31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渐渐远渐渐行 时间:2013-05-06 18:44:32




  3





作者:YCHCH3189 时间: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作者:太贞香养 时间:2013-05-06 18:56:34




  支持技术贴
  事出反常便为妖
  笑了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0:18




  @曾经的士兵1 5楼 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
  啥表!
  作为刑警的思路——
  为什么投毒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证据是什么?如无证据,则投毒可能在任何地方。
  其次,假设真的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贝是不是就没有接触朱的可能?


  随便举个例子好了
  在贝的回忆录里有这么两段
  第一段:“印象中在她出事前,我只在去清华找朋友玩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她”
  也就是说,贝在朱出事前接触了朱

  第二段:我们力学系在北大校外靠近清华院墙,据说是陈耀松教授自己搭梯子从清华墙那边接过来
  也就是说,贝所在的地点要到清华并不困难,甚至是可以通过非常规方式进入清华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2: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作者:漠刀绝尘 时间:2013-05-06 19:05:58




  有点看头。MARK。
  目前没看出楼主有铊党的嫌疑,纯粹是有打假。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作者:祖孙三代左撇子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9:08:41




  前阿sir!贝是朱的高中同学,我佩服他!这里面,政#治因素才是重要的!你以为高层发话把案子压下来是屁话啊?另:办案警方已经沦为dog!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08:46




  朱令被投毒的剂量,属于长时间多次投毒积累而成,投毒的目的性很强,没有波及身边的任何人,而当时朱令一直在寝室卧床复习,投毒场所只能限定在寝室内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09:23




  @游走的花生壳 19楼 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11:32




  @YCHCH3189 14楼 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了啦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2:06




  1,凶手是贝,2,投毒不在宿舍,3是什么?有点新鲜的吗,看了这么多帖子了,真的懒的再想谁是凶手了,太浪费时间了
  





作者:kaffee1976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5:31




  mark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结案,说明在这个案子上投入的经费,已经远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绝不是一般网民所想象的“没有投入去查”





作者:生物硕士2010 时间:2013-05-06 19:21:11




  五毛无疑。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 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 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像朱令家人也不愿意提起吧,这也可以成为给嫌疑人开罪的依据??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9:22:37




  赶紧更新啊,作为刑警楼主可以从贝的角度出发推理,也不能放过孙,每一个嫌疑人都值得推敲,看好你哈,但是。。如果你要证据,以你多年刑警经验觉得你找得到么。。
  





作者:cxd435073 时间:2013-05-06 19:23:20




  没了?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3:47




  上面的开罪改为脱罪





作者:ztwjljw 时间:2013-05-06 19:24:29




  楼主无非是想证明嫌疑人不应该仅仅是孙。但你的分析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如果是呗, 贝还用得作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医生求救吗?这件案子家属一直在要公安局的正式答复,但公安局却一直拖,而奇怪的是公安部对政协的答复是1998年就结案 了,你还是警察,你认为这正常吗?在中国,没有强权对公安局办案的干涉,一个简单的投毒案件不可能才两年就结案,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公安局这个权力。离 开常识去讨论什么细节毫无意义。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2次投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乍一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刑侦上,这个定义,会直接左右到破案的方向。
  举个通俗的例子说,一个人横尸街头,他身上挨了两刀,还是被千刀万剐。这两个是有巨大区别的。
  挨了两刀,完全可能是死于临时冲突,被千刀万剐,则需要场地,时间,专业作案工具。
  如果是千刀万剐,则嫌疑人的搜索范围可以缩小到“在案发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和作案工具的人”,反之则凶手可能是一切路人甲。
  朱令的律师轻描淡写又毫无过程逻辑推导地,从陈教授的“二次中毒”的检验结论,偷换为多次小剂量投毒。
  如果不是这个律师智力有问题,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律师企图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
  我听过这个律师的一些采访,我倾向于是智力问题。
  但如果这个律师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线索未明晰时,搜索范围越小,越可能错过真凶。

  如果按照检验报告,则在这几个月里,凡是接触过朱达到2次的人,都有投毒可能性。





作者:法律工兵 时间:2013-05-06 19:30:33




  记号





作者:一意孤行之土豆 时间: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 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 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作者:娱乐地图 时间:2013-05-06 19:35:07




  @嗷嗷伤心 28楼 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 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
  -----------------------------
  这些正好说明投毒者的背景水很深,不想任何人去质疑什么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35:37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36:53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科普到这里就可以了
  对于正义的追求不是这些人会懂的
  国外96年关于这个事情的评论有链接不?
  之前我在别的帖子曾经做过侧写,凶手如果不是清华当时在教职人员,就是一个有英雄情结暗恋ZL的男人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37:06




  争论这些都是徒劳的,楼主是否支持重启案件调查?这才是关键。





作者:sgmnkz 时间:2013-05-06 19:37:24




  网友去白宫投的请愿票已经过10万票了,这个势头继续下去飙升到30万没问题,楼主你就慢慢接着洗地吧,哈哈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3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 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用品是谁的这一点也不成 立。朱令宿舍在一楼,走路经过门口的人很多。真正有心的人细心观察一下很容易分辨的,2个月不用的毛巾跟天天用的毛巾还看不出来?而且一个人的洗簌用品通 常摆放在一起。确定了毛巾直接一把全部偷了。或者用排除法,观察其它3个室友用什么毛巾牙刷,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了。。盗窃案可以销毁证物,也可以是栽 赃。没抓到贼,任何可能都存在。万一是个变态佬呢?就喜欢偷女人东西的人又不是没有。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41:23




  我站在朱令一边,但我尊重楼主的质疑。唯有重启追查,让双方在法庭上公开辩论,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对质,一个事实一个事实地确认,这样得到的结果对双方都有说服力。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6:30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醉猫乱出爪 41楼 2013-05-06 19:39:38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
  -----------------------------
  神探们,你们要的证据在警察叔叔那里,不要说什么洗脑不洗脑,吓死人了,你们如此聪明那找点证据出来吧,靠你们了,加油哈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46:4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作者:青灯照影 时间:2013-05-06 19:48:11




  楼主,你说这么多干叼?支持重审案件的话,速速上白宫链接去投票,多投几票;如果你想洗白.滚回你妈B去.还"九六年的正义".正义是你这种人说的吗?
  去投票!!!!!!!!
   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petition/invest-and-deport-jasmine-sun-who-was-main-suspect-famous-thallium-poison-murder-case-victimzhu-lin/Rd8C54p1#thank-you=p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48:1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这就对了,我也认为是至少两次投毒,但我同时也认为,投毒的方式有着不小的区别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9:14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4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作者:听因 时间:2013-05-06 19:50:12




  等着看下文。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1:11




  看样子楼主就是自认是个无能的警察,所以才会认为这个案子没法侦破!





作者:小小的甲壳虫 时间:2013-05-06 19:53:08




  楼主请继续,多角度思考,未必是坏事。





作者:bigbuick93 时间:2013-05-06 19:54:21




  楼主就是个假警察,孙维洗不白了.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4: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55:5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57:25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作者:墨颐 时间:2013-05-06 19:58:30




  铊党之一!!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59:26




  楼主你这个铊党分子,你以为脱了马甲换成警服我就不认识你了?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19:59:58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0:04




  这位大锅先了解一下啥叫铊,什么人了解铊的习性,什么人能接近并弄到铊。

  再了解一下涉案人的家庭背景。

  按照普通案件来分析,楼主确实不够了解妖。

  暗示一毛不拔大师求爱不成而陷害,你得先有一毛能弄到铊的论据。





作者:飞行追求卓越 时间:2013-05-06 20:00:28




  @九六年的正义 这个是真的,比较专业。揭露假的,是有贡献的。假的,专业上立刻就可以看出......





作者:yp1974abc 时间:2013-05-06 20:01:03




  楼主你好,我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20:02:07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2:45




  朱令案各种妖孽都现形了。

  不排除是嫌疑人四处找人放烟幕弹~~





作者:dongruijiang 时间:2013-05-06 20:02:45




  同志们不要跟帖了,这个是假警察,是铊党的马甲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20:03:15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同时此案的反响和受关注会越大,重启的可能就会越大!
  不管你是来转移注意力的,还是来搅浑水的,或真心揪凶的,总之:你都是有意或无意在帮忙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04:09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作者:消失的一丝 时间:2013-05-06 20:06:02




  有那么多警察直接参与却没一个人想到怀疑贝?就你一个人凭网上的一点琐碎资料就想到了怀疑贝?这个前阿蛇有点傻。





作者:后知后觉的无奈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6:09




  只有高层重启才能搞清楚了,有些关键的资料一般人拿不到。比如说一直没出声的清华和当年的办案人员。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06:3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作者:chzhxjg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06:42




  回复第14楼(作者:@YCHCH3189 于 2013-05-06 18:48)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同意,楼主所讲不知所云,是个冒牌的老警察0
  





作者:兰间会冷暖 时间:2013-05-06 20:07:02




  都下海经商了,还“真正老刑警”。你是代表全国现役的刑警,还是代表全国已经退休的刑警?!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你说你的看法我拦不住,不要挂着刑警招牌





作者:giggsyao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7:49




  警察叔叔,赶紧更新,让小弟看看你的所谓“刑侦”思路!!!!
  





作者:楼楼楼2013 时间:2013-05-06 20:13:04




  楼主花那么大力气装这样的口气说能说服谁,就个水军,要是你是刑警,疯子也可以做了。小孩子都知道自己爸妈是谁,你罗列多少证据说别人是他父母他是不会信的,除非DNA。真白痴一个。





作者:刘誉升 时间:2013-05-06 20:14:07




  这个警察是孙维的水军,狗日的孙维,老子捣碎你的烂逼,捣碎你家族的所有吊和烂逼





作者:ztsunmoony 时间:2013-05-06 20:14:49




  又一个南瓜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18:10




  都不是以事论事的,全部都是带着立场来的。定势思维害死人。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18:16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0:30




  我看楼主不像警察,思维能力像城管。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1:02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作者:一叶孤舟彬彬 时间:2013-05-06 20:21:0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你怎么知道楼主“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你看着他发帖的啊?你忘了帮他核一遍了。原来你两货一个茅坑的啊。。。。。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4:25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samurai123 时间:2013-05-06 20:25:11




  楼主是妖,并且是病的不轻的人妖,可能是SW雇来的妖怪。





作者:春意撩人2012 时间:2013-05-06 20:25:22




  男的去女宿舍投毒还真不方便。
  而且还一投两次。
  哎……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5:37




  坨党的高级水军,下海老刑警,你能继续再编的大些吗,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26:46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26:56




  我们现在回到警方视角——假设凶嫌的范围在“这几个月里,曾经和朱令接触过至少2次的人”
  这是大范围,因为和朱令接触2次的人,可能有无数,根本不能确定凶嫌。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27:02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九六年的正义 69楼 2013-05-06 20:06:33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
  额,我并不是根据律师,而是两次摄入毒素高峰期进行的判断,第一次和第二次地点可能不一样,但是检测结果说明两次高峰期指甲都是毒素最多的部位,什么毒源能在两次都能在指甲留下大量毒素?





作者:凤凰台居士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8:56




  回复第79楼(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于 2013-05-06 20:21)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来自手机网页版]
  ==========
  你到这里是什么东西呢?
  





作者:susietina 时间:2013-05-06 20:29:23




  这位所谓的警察叔叔是孙维的同犯或包庇犯,大家还看不出里吗?大家别理他,只是哈哈哈,让他自说自话吧。





作者:行动起来2012 时间:2013-05-06 20:29:55




  早就怀疑bei了。隐藏太深,,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31:12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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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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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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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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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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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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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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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熊的事件簿 62楼 2013-05-06 20:02:07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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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熊。。你一直就是往贝那个方向暗示的嘛。。差点没直接说就是贝。。。但是贝和铊很难联系到一起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31:47




  其实我觉得孙维蛮漂亮的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32:26




  明白了楼主想说明的两种可能是:
  1.是贝志成下的毒。
  2.是朱令自杀。





作者:爱平静生活 时间:2013-05-06 20:33:21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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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没点事业心呀?经费少案子就停办,算什么男人呀。经常看到一些男儿为了办成事执拗的百折不挠。可你们没钱就不办了,怎么服众啊。如果说是权力不许办 让人还有英雄扼腕的慨叹可你们这算什么呢?再这事是类似恐怖分子样的大事,就算95年还没有美国那恐怖袭击双子座大楼的事,可投毒也算大案了吧。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33: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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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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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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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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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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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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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84楼 2013-05-06 20:26:46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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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里面让警察抓吗?





作者:qdyky 时间:2013-05-06 20:35:07




  @一意孤行之土豆 34楼 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 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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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35:37



  @醉猫乱出爪 95楼 2013-05-06 20:33:23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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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维一个20岁的人有可能手忙脚乱忘了自己还藏着一个物证呢,孙维自己都承认那个杯子是自己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