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五月 07, 2013

 前言
  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开始从事刑侦工作,后来因故下海从商,
  在网上围观朱令案已经很久了,前几周偶尔在某个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讨论说起这个案子时,一时老职业病发作,忍不住技痒就在群里说了一串,朋友劝我:“你应该把你说的发到天涯”。我当时只回他们说:“已经晚了。”
  再看了几周,发现此案在网上已经逐渐失控,大量水军使用重复的暴力语言,喊着特定的口号攻击一切还企图继续理性探讨的人。我就再叹一句“确实晚了”
  但即使晚了,还是决心开始写这篇文章,就当为我国普法,刑侦手段普及做点贡献吧。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 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刑讯逼供的问题
  又比如说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
  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 手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 在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后文会细说,这里继续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
  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
  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
  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贝为什么要隐瞒自己被北大劝退这件事情呢?如果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算是孙维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劝退的贝志成身上。贝志成到底隐瞒了什么更重要的信息?

  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为什么在1996年时,国外媒体会报道该案为求爱情杀?而这个观点,如今为何完全没人提起?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为妖。


九六年的正义的资料
更多>>







  • 注册日期:2013-05-06
  • 上次登录:2013-05-07






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29:48




  頂!楼主继续!
  





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31:34




  。。。。沙发竟然!粗看文字,是有一些专业的味道,我喜欢这种技术贴!
  





作者:都没有我帅 时间:2013-05-06 18:36:58




  LZ是原创的吗,我先坐下来看看,可不能忽悠我们。





作者:曾经的士兵1 时间: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38:40




  继续,看能出来点什么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8:39:53




  贝的事情先按下不表。
  我们继续回到常识上。
  在朱令案中,民众有几个常规误解,包括一些网络假警察,别有用心的律师也在炒作这个概念。
  比如说“为什么案子没破,却不继续查下去了?”
  首先,要好好解释悬案这个东西。
  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侦破。特别是许多临时起意杀人的。杀人前无迹可寻,杀人后线索杂乱。
  这类无头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极为惨烈的。但是惨烈并不是持续侦查破案的理由。持续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取决于现有线索的多少。也取决于办案经费。
  先说办案经费,每个分局都有总办案经费上限。这个办案经费由上级派发,要分配给每一宗案件具体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饭要钱,住旅馆要钱,跟踪嫌疑人进电影院买票监视要钱。每一项都很具体,很琐碎。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把办案经费都花光了,还没有找到足够的线索,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会悬停起来。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具体是多少,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分局都不一样。
  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作者:雅婷卵 时间:2013-05-06 18:42:37




  好像很流弊的样子。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2:47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tianmaxing2008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3:37




  事出反常便为妖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4:31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渐渐远渐渐行 时间:2013-05-06 18:44:32




  3





作者:YCHCH3189 时间: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作者:太贞香养 时间:2013-05-06 18:56:34




  支持技术贴
  事出反常便为妖
  笑了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0:18




  @曾经的士兵1 5楼 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
  啥表!
  作为刑警的思路——
  为什么投毒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证据是什么?如无证据,则投毒可能在任何地方。
  其次,假设真的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贝是不是就没有接触朱的可能?


  随便举个例子好了
  在贝的回忆录里有这么两段
  第一段:“印象中在她出事前,我只在去清华找朋友玩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她”
  也就是说,贝在朱出事前接触了朱

  第二段:我们力学系在北大校外靠近清华院墙,据说是陈耀松教授自己搭梯子从清华墙那边接过来
  也就是说,贝所在的地点要到清华并不困难,甚至是可以通过非常规方式进入清华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2: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作者:漠刀绝尘 时间:2013-05-06 19:05:58




  有点看头。MARK。
  目前没看出楼主有铊党的嫌疑,纯粹是有打假。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作者:祖孙三代左撇子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9:08:41




  前阿sir!贝是朱的高中同学,我佩服他!这里面,政#治因素才是重要的!你以为高层发话把案子压下来是屁话啊?另:办案警方已经沦为dog!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08:46




  朱令被投毒的剂量,属于长时间多次投毒积累而成,投毒的目的性很强,没有波及身边的任何人,而当时朱令一直在寝室卧床复习,投毒场所只能限定在寝室内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09:23




  @游走的花生壳 19楼 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11:32




  @YCHCH3189 14楼 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了啦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2:06




  1,凶手是贝,2,投毒不在宿舍,3是什么?有点新鲜的吗,看了这么多帖子了,真的懒的再想谁是凶手了,太浪费时间了
  





作者:kaffee1976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5:31




  mark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结案,说明在这个案子上投入的经费,已经远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绝不是一般网民所想象的“没有投入去查”





作者:生物硕士2010 时间:2013-05-06 19:21:11




  五毛无疑。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 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 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像朱令家人也不愿意提起吧,这也可以成为给嫌疑人开罪的依据??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9:22:37




  赶紧更新啊,作为刑警楼主可以从贝的角度出发推理,也不能放过孙,每一个嫌疑人都值得推敲,看好你哈,但是。。如果你要证据,以你多年刑警经验觉得你找得到么。。
  





作者:cxd435073 时间:2013-05-06 19:23:20




  没了?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3:47




  上面的开罪改为脱罪





作者:ztwjljw 时间:2013-05-06 19:24:29




  楼主无非是想证明嫌疑人不应该仅仅是孙。但你的分析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如果是呗, 贝还用得作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医生求救吗?这件案子家属一直在要公安局的正式答复,但公安局却一直拖,而奇怪的是公安部对政协的答复是1998年就结案 了,你还是警察,你认为这正常吗?在中国,没有强权对公安局办案的干涉,一个简单的投毒案件不可能才两年就结案,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公安局这个权力。离 开常识去讨论什么细节毫无意义。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2次投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乍一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刑侦上,这个定义,会直接左右到破案的方向。
  举个通俗的例子说,一个人横尸街头,他身上挨了两刀,还是被千刀万剐。这两个是有巨大区别的。
  挨了两刀,完全可能是死于临时冲突,被千刀万剐,则需要场地,时间,专业作案工具。
  如果是千刀万剐,则嫌疑人的搜索范围可以缩小到“在案发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和作案工具的人”,反之则凶手可能是一切路人甲。
  朱令的律师轻描淡写又毫无过程逻辑推导地,从陈教授的“二次中毒”的检验结论,偷换为多次小剂量投毒。
  如果不是这个律师智力有问题,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律师企图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
  我听过这个律师的一些采访,我倾向于是智力问题。
  但如果这个律师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线索未明晰时,搜索范围越小,越可能错过真凶。

  如果按照检验报告,则在这几个月里,凡是接触过朱达到2次的人,都有投毒可能性。





作者:法律工兵 时间:2013-05-06 19:30:33




  记号





作者:一意孤行之土豆 时间: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 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 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作者:娱乐地图 时间:2013-05-06 19:35:07




  @嗷嗷伤心 28楼 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 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
  -----------------------------
  这些正好说明投毒者的背景水很深,不想任何人去质疑什么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35:37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36:53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科普到这里就可以了
  对于正义的追求不是这些人会懂的
  国外96年关于这个事情的评论有链接不?
  之前我在别的帖子曾经做过侧写,凶手如果不是清华当时在教职人员,就是一个有英雄情结暗恋ZL的男人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37:06




  争论这些都是徒劳的,楼主是否支持重启案件调查?这才是关键。





作者:sgmnkz 时间:2013-05-06 19:37:24




  网友去白宫投的请愿票已经过10万票了,这个势头继续下去飙升到30万没问题,楼主你就慢慢接着洗地吧,哈哈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3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 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用品是谁的这一点也不成 立。朱令宿舍在一楼,走路经过门口的人很多。真正有心的人细心观察一下很容易分辨的,2个月不用的毛巾跟天天用的毛巾还看不出来?而且一个人的洗簌用品通 常摆放在一起。确定了毛巾直接一把全部偷了。或者用排除法,观察其它3个室友用什么毛巾牙刷,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了。。盗窃案可以销毁证物,也可以是栽 赃。没抓到贼,任何可能都存在。万一是个变态佬呢?就喜欢偷女人东西的人又不是没有。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41:23




  我站在朱令一边,但我尊重楼主的质疑。唯有重启追查,让双方在法庭上公开辩论,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对质,一个事实一个事实地确认,这样得到的结果对双方都有说服力。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6:30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醉猫乱出爪 41楼 2013-05-06 19:39:38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
  -----------------------------
  神探们,你们要的证据在警察叔叔那里,不要说什么洗脑不洗脑,吓死人了,你们如此聪明那找点证据出来吧,靠你们了,加油哈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46:4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作者:青灯照影 时间:2013-05-06 19:48:11




  楼主,你说这么多干叼?支持重审案件的话,速速上白宫链接去投票,多投几票;如果你想洗白.滚回你妈B去.还"九六年的正义".正义是你这种人说的吗?
  去投票!!!!!!!!
   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petition/invest-and-deport-jasmine-sun-who-was-main-suspect-famous-thallium-poison-murder-case-victimzhu-lin/Rd8C54p1#thank-you=p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48:1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这就对了,我也认为是至少两次投毒,但我同时也认为,投毒的方式有着不小的区别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9:14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4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作者:听因 时间:2013-05-06 19:50:12




  等着看下文。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1:11




  看样子楼主就是自认是个无能的警察,所以才会认为这个案子没法侦破!





作者:小小的甲壳虫 时间:2013-05-06 19:53:08




  楼主请继续,多角度思考,未必是坏事。





作者:bigbuick93 时间:2013-05-06 19:54:21




  楼主就是个假警察,孙维洗不白了.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4: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55:5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57:25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作者:墨颐 时间:2013-05-06 19:58:30




  铊党之一!!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59:26




  楼主你这个铊党分子,你以为脱了马甲换成警服我就不认识你了?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19:59:58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0:04




  这位大锅先了解一下啥叫铊,什么人了解铊的习性,什么人能接近并弄到铊。

  再了解一下涉案人的家庭背景。

  按照普通案件来分析,楼主确实不够了解妖。

  暗示一毛不拔大师求爱不成而陷害,你得先有一毛能弄到铊的论据。





作者:飞行追求卓越 时间:2013-05-06 20:00:28




  @九六年的正义 这个是真的,比较专业。揭露假的,是有贡献的。假的,专业上立刻就可以看出......





作者:yp1974abc 时间:2013-05-06 20:01:03




  楼主你好,我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20:02:07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2:45




  朱令案各种妖孽都现形了。

  不排除是嫌疑人四处找人放烟幕弹~~





作者:dongruijiang 时间:2013-05-06 20:02:45




  同志们不要跟帖了,这个是假警察,是铊党的马甲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20:03:15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同时此案的反响和受关注会越大,重启的可能就会越大!
  不管你是来转移注意力的,还是来搅浑水的,或真心揪凶的,总之:你都是有意或无意在帮忙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04:09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作者:消失的一丝 时间:2013-05-06 20:06:02




  有那么多警察直接参与却没一个人想到怀疑贝?就你一个人凭网上的一点琐碎资料就想到了怀疑贝?这个前阿蛇有点傻。





作者:后知后觉的无奈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6:09




  只有高层重启才能搞清楚了,有些关键的资料一般人拿不到。比如说一直没出声的清华和当年的办案人员。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06:3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作者:chzhxjg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06:42




  回复第14楼(作者:@YCHCH3189 于 2013-05-06 18:48)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同意,楼主所讲不知所云,是个冒牌的老警察0
  





作者:兰间会冷暖 时间:2013-05-06 20:07:02




  都下海经商了,还“真正老刑警”。你是代表全国现役的刑警,还是代表全国已经退休的刑警?!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你说你的看法我拦不住,不要挂着刑警招牌





作者:giggsyao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7:49




  警察叔叔,赶紧更新,让小弟看看你的所谓“刑侦”思路!!!!
  





作者:楼楼楼2013 时间:2013-05-06 20:13:04




  楼主花那么大力气装这样的口气说能说服谁,就个水军,要是你是刑警,疯子也可以做了。小孩子都知道自己爸妈是谁,你罗列多少证据说别人是他父母他是不会信的,除非DNA。真白痴一个。





作者:刘誉升 时间:2013-05-06 20:14:07




  这个警察是孙维的水军,狗日的孙维,老子捣碎你的烂逼,捣碎你家族的所有吊和烂逼





作者:ztsunmoony 时间:2013-05-06 20:14:49




  又一个南瓜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18:10




  都不是以事论事的,全部都是带着立场来的。定势思维害死人。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18:16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0:30




  我看楼主不像警察,思维能力像城管。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1:02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作者:一叶孤舟彬彬 时间:2013-05-06 20:21:0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你怎么知道楼主“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你看着他发帖的啊?你忘了帮他核一遍了。原来你两货一个茅坑的啊。。。。。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4:25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samurai123 时间:2013-05-06 20:25:11




  楼主是妖,并且是病的不轻的人妖,可能是SW雇来的妖怪。





作者:春意撩人2012 时间:2013-05-06 20:25:22




  男的去女宿舍投毒还真不方便。
  而且还一投两次。
  哎……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5:37




  坨党的高级水军,下海老刑警,你能继续再编的大些吗,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26:46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26:56




  我们现在回到警方视角——假设凶嫌的范围在“这几个月里,曾经和朱令接触过至少2次的人”
  这是大范围,因为和朱令接触2次的人,可能有无数,根本不能确定凶嫌。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27:02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九六年的正义 69楼 2013-05-06 20:06:33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
  额,我并不是根据律师,而是两次摄入毒素高峰期进行的判断,第一次和第二次地点可能不一样,但是检测结果说明两次高峰期指甲都是毒素最多的部位,什么毒源能在两次都能在指甲留下大量毒素?





作者:凤凰台居士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8:56




  回复第79楼(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于 2013-05-06 20:21)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来自手机网页版]
  ==========
  你到这里是什么东西呢?
  





作者:susietina 时间:2013-05-06 20:29:23




  这位所谓的警察叔叔是孙维的同犯或包庇犯,大家还看不出里吗?大家别理他,只是哈哈哈,让他自说自话吧。





作者:行动起来2012 时间:2013-05-06 20:29:55




  早就怀疑bei了。隐藏太深,,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31:12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
  @笨熊的事件簿 62楼 2013-05-06 20:02:07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
  笨熊。。你一直就是往贝那个方向暗示的嘛。。差点没直接说就是贝。。。但是贝和铊很难联系到一起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31:47




  其实我觉得孙维蛮漂亮的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32:26




  明白了楼主想说明的两种可能是:
  1.是贝志成下的毒。
  2.是朱令自杀。





作者:爱平静生活 时间:2013-05-06 20:33:21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你们没点事业心呀?经费少案子就停办,算什么男人呀。经常看到一些男儿为了办成事执拗的百折不挠。可你们没钱就不办了,怎么服众啊。如果说是权力不许办 让人还有英雄扼腕的慨叹可你们这算什么呢?再这事是类似恐怖分子样的大事,就算95年还没有美国那恐怖袭击双子座大楼的事,可投毒也算大案了吧。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33: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84楼 2013-05-06 20:26:46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里面让警察抓吗?





作者:qdyky 时间:2013-05-06 20:35:07




  @一意孤行之土豆 34楼 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 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
  顶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35:37



  @醉猫乱出爪 95楼 2013-05-06 20:33:23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
  -----------------------------
  孙维一个20岁的人有可能手忙脚乱忘了自己还藏着一个物证呢,孙维自己都承认那个杯子是自己拿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