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五月 23, 2013

星期一, 五月 20, 2013

Longest Substring Without Repeating Characters

public class Solution {
    public int lengthOfLongestSubstring(String s) {
        // Start typing your Java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main() function
        HashSet set = new HashSet();
        String ret = new String();
        int i=0,j=0;
        for(i=0;i            if (ret.length() > s.length() - i) return ret.length();
           
            set.add(s.charAt(i));
            for(j=i+1;j                if (set.contains(s.charAt(j))) {
                    set.clear();
                    break;
                }
                else{
                    set.add(s.charAt(j));
                }
            }
           
            if (j - i + 1 > ret.length()) ret = s.substring(i,j);
        }
       
        return ret.length();
    }
}

Valid Sudoku

class Solution {
public:
    bool isValidSudoku(vector<vector > &board) {
        // Start typing your C/C++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int main() function
        vector<vector > rows(9, vector(9, false));
        vector<vector > cols(9, vector(9, false));
        vector<vector > blocks(9, vector(9, false));

        for (int i = 0; i < 9; ++i) {
            for (int j = 0; j < 9; ++j) {
                if (board[i][j] == '.') continue;
                int c = board[i][j] - '1';
                if (rows[i][c] || cols[j][c] || blocks[i - i % 3 + j / 3][c])
                    return false;
                rows[i][c] = cols[j][c] = blocks[i - i % 3 + j / 3][c] = true;
            }
        }
        return true;
    }
};

Add Two Numbers

/**
 * Definition for singly-linked list.
 * public class ListNode {
 *     int val;
 *     ListNode next;
 *     ListNode(int x) {
 *         val = x;
 *         next = null;
 *     }
 * }
 */
public class Solution {
    public ListNode addTwoNumbers(ListNode l1, ListNode l2) {
        // Start typing your Java solution below
        // DO NOT write main() function
        int val = l1.val + l2.val;
        ListNode ret = new ListNode(val % 10);
        ListNode lastnode = ret;
        while(l1.next != null || l2.next !=null){
            int newval = 0;
            if (l1.next != null){
                l1 = l1.next;
                newval += l1.val;
            }
            if (l2.next != null){
                l2 = l2.next;
                newval += l2.val;
            }
            if (val > 9) newval ++;
           
            if (lastnode == ret){
                ret.next = new ListNode(newval % 10);
                lastnode = ret.next;
            }
            else {
                lastnode.next = new ListNode(newval % 10);
                lastnode = lastnode.next;
            }
           
            val = newval;
        }
       
        if (val > 9){
            lastnode.next = new ListNode(1);
            lastnode = lastnode.next;
        }
       
        lastnode.next = null;
       
        return ret;
    }
}

星期二, 五月 07, 2013

三峰:别了,李开复——奇特“导师”不为人知的二三事

  别了,李开复——奇特“导师”不为人知的二三事
  
  三峰
  
  2013年5月1日

 2013年5月1日
  一、李开复奇特的家庭背景
  1、李开复父亲李天民简历
  2、李天民与复兴社骨干任觉五
  3、李天民参与47年大清洗
  4、传奇经历:李开复母亲带领五个年幼子女逃往台湾
  5、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被人民政府枪毙
  6、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是反共阴谋史学的开山祖师
  二、上阵父子兵:看李开复如何子承父业、和平演变中国
  1、李开复子承父业反攻大陆
  2、李开复与台独势力合作对中国展开文化心理战
  3、李开复与台独合流,李天民死不瞑目
  4、李开复美化美国、抹黑中国无所不用其极
  5、李开复、谷歌与中情局
  三、李开复在其祖国母体里的自白
  四、李开复能忽悠多少中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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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复在新浪微博有四千万粉丝,是中国的微博男王(微博女王是姚晨)。李开复身披微软中国、 谷歌中国总裁的五彩外衣,却极力扮演中国青年导师之角色。他在中国政治舆论场(或者说舆论战场)中长袖善舞、呼风唤雨,而且能够撒豆成兵——李开复的四千 万粉丝中,大部分是僵尸粉。然而,李开复的身后,有很多不为人知的事。
  
  一、李开复奇特的家庭背景
  
  李开复的背景介绍一般是这样:
  
  http://baike.baidu.com/view/14638.htm
  
  “李开复,1961年12月3日生于中国台湾。毕业于哥伦比亚计算机系。父亲李天民曾是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
  
  当然,无论是在李开复的自传还是网络名片上,李开复的家庭背景信息都被刻意剪裁过。以下是更详尽的情况。
  
  1、李开复父亲李天民简历
  
  李天民,1910年生,1993年去世,四川华阳人。中央军校武汉分校(俗称黄埔军校武汉分校)第七期政治科毕业。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中央训练团党政高级班第一期、革命实践研究院第十七期毕业。1932年起任军事委 员会国际编译社编译,《中央日报》主笔,中央军校成都分校训育主任教官。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军委会西安行营第二厅副处长,陕西省战干团政治总教官,三青团 中央干事兼四川支团干事长,国民党四川省党部副主任委员兼全省党政军特别党部书记长,成都中央训练团少将训导处长。1946年后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党团合并后当选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9年到台湾,任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六十年代始从事中共问题研究,著有《周恩 来评传》《林彪评传》《刘少奇》、《邓小平正传》、《华国锋与华国锋政权》等。
  
  2、李天民与复兴社骨干任觉五
  
  李天民一生都与任觉五保持了极为亲密的关系,据李天民的女儿、李开复的姐姐李开敏回忆:“乡亲中任觉五……等伯伯一直和父亲维持多年情谊,均是当年共 事共患难的挚友。”任觉五是国民党法西斯团体复兴社的领导人,还曾担任过力行社南京书记、革青会总会书记等重要职务。力行社、革青会、复兴社、蓝衣社等奉 行法西斯主义性质的秘密组织,是国民党军统、中统等特务机构的前身。1932年任觉五等四人曾受蒋介石派遣前往意大利、德国考察并学习法西斯主义。 1938年,三民主义青年团成立,任觉五为中央团部组织处副处长,不久调奉调兼四川支团部主任。
  
  据陈稻心、黄光伟《解放前三青团在四川省的地方组识》一文介绍:1938年10月,三青团中央团部派任觉五(灌县人,原复兴社骨干成员)来成都,在提 督街中山公园内成立“三青团成都区团筹备处”,任觉五任主任,李天民任书记,罗舜琴任组织组长。1940年,任觉五、李天民分任省训团训导处正副处长,乃 利用该团吸收三青团员,并设立团务干部班,训练骨干,作为发展各县团务的基干力量。至1940年4月,三青团的发展已有相当基础,成都区团筹备处扩大为四 川支团筹备处,仍由任觉五任主任……任觉五因涉嫌贪污被撤职,由李天民任四川支团干事长……
  
  由以上情况看,李天民一直是任觉五的直接手下,是国民党、三青团在四川数一数二的头面人物。
  
  3、李天民参与47年大清洗
  
  1947年2月,国共和谈破裂,5月9日,蒋政府又公开宣布“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为非法组织,以“中共正与之联合准备暴动”为借口,蒋政府决定于6 月2日采取大行动——由国民党中央密令统治区内各省、市、县的党、政、军、警、宪、特机关在指定时间内对共产党和革命进步人士统一进行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 逮捕、镇压。
  
  1947年5月30日,四川省政府会议厅召开秘密紧急会议,邓锡侯主持,参加会议的人都是各方头面人物:省党部主任委员黄季陆、书记长漆中权,省府秘 书长邓汉祥,民政厅长陈开泗,教育厅长任觉五,社会处长黄仲翔,保安处长王元晖,省特委会代主任秘书李白英,成都警备司令严啸虎,省会警察局长刘崇朴,省 水上警察局长方超,成都市市长李佚夫,成都稽查处处长周迅予,川康绥署参谋长牛范九,副参谋长万里,第二处处长罗伯伦,中统川调室主任邵平,军统保密局蓉 站站长陈子骏,宪兵二团副团长曹贡南,三青团四川支团干事长李天民等。会议决定在四川省内实施统一的大逮捕、大清洗行动。大批共产党员、民盟骨干成员和其 他进步人士被捕,从此备受折磨摧残,直至成都解放前夕被杀害。
  
  4、传奇经历:李开复母亲带领五个年幼子女逃往台湾
  
  大陆解放后,手上有血债的国民党高官李天民飞往台湾,留下妻子王雅清及年幼的五个子女(即李开复的一个哥哥四个姐姐)。因为李天民在国民党政府的职 位,王雅清一直处于被监视和半隔离的状态。然而,李开复的母亲带着五个子女,奇迹般地得到一张去广州的“路条”即“通行证”,从成都到达重庆,等待一个星 期后,又从重庆到达广州,一路辗转,历经各种险难,终在1950年底来台一家团聚。
  
  很显然,没有国民党在大陆留下的特务机关的鼎力帮助,李开复一家妇幼六人,绝对不可能如此顺利逃往台湾,这样历史上也就没有了在台湾出生的李开复。
  
  5、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被人民政府枪毙
  
  李天民是三青团在四川的首脑,其哥哥李至刚则是三青团县一级的骨干。
  
  1951年4月17日,我地方公安机关在乐山城区、五通桥、牛华三地对拒不登记自新、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进行搜捕。国民党四川省党部执委金存良、三青团乐山县团部干事李至刚、中统牛华通讯组组长李俊芬等反革命分子被捕。
  
  李开复的伯父、李天民的哥哥李至刚后来被人民政府枪毙。
  
  6、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是反共阴谋史学的开山祖师
  
  朝鲜战争后,美国及国民党政权已经明白,依靠武力已经难以消灭中国共产党,更何况苏联。随后美国情报机构开始研究如何从文化上打败共产党,进而对中国 和苏联进行和平演变。美国情报机构制定出一系列文化战、信息心理战的计划,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妖魔化共产主义领袖。在苏联,是列宁和斯大林,而在中国就是毛 泽东。国民党情报机构后来加入这一进程。
  
  蒋介石政权龟缩大陆以后,文宣系统整天宣传大陆经济和政权即将崩溃、国民党即将反攻大陆、蒋介石如何英明神武等等。这些宣传不仅骗不了台湾普通民众,甚至连蒋介石政权骨干们自己也不太满意:蒋介石既然那么伟大,为何却败给了武器装备都很弱小的共产党毛泽东?
  
  六十年代开始,李天民专心致力于中共党史研究,其重要目的,就是研究如何在文化上打败共产党,并将反共文化战落到实处。七十年代开始,李天民的系列中 共党史著作得以出版,如《周恩来评传》《林彪评传》《刘少奇传》、《邓小平正传》等。这些著作都在论证一个核心命题,即共产党头号领袖毛泽东的阴险狡猾、 丑陋毒辣。为了衬托这一核心主题,李天民甚至极力赞美除毛泽东外的其他共产党干部,通过抬高、同情周恩来、林彪、刘少奇、邓小平等人的方式,夸大他们与毛 泽东之间的矛盾,进而妖魔化毛泽东。比如关于林彪与毛泽东的关系,李天民认为,林彪就被毛“玩弄于股掌之上,他在毛的掌上,有过欢笑,有过抑郁,有过趾高 气扬,也有过愤懑哀愁,他成长在他的掌上,也死在他的掌上。”
  
  这样,李天民通过其中共党史著作,达到了两层目的:
  
  1、给败逃台湾的蒋介石政权树立了阿Q式的心理安慰。
  
  李天民用他的中国党史著作,从历史和政治角度雄辩地证明了蒋介石的那个老命题“不是我们太无能,而是毛泽东太狡猾、太阴险、太毒辣”。他们永远不敢承认这一基本事实,中共的胜利,是得到人民拥护的必然结果。
  
  2、歪曲了中共党史,妖魔化了毛泽东,配合美国开创了反共阴谋史学,吹响了文化反攻大陆的号角。
  
  李天民的书往往对周恩来、林彪、刘少奇等十分同情乃至赞赏,对毛泽东则极力否定和妖魔化。这跟国民党传统的宣传口径完全不同。在国民党的传统宣传中, 中共是一批土匪流氓。但是为何蒋介石被这群人打败,这是国民党的传统说教所一直无法解释清楚的。与之相比,李天民的书对毛泽东和共产党历史形象的破坏更加 彻底也更有艺术性,这样有利于台湾的人们接受,甚至有利于打入中国大陆,其某些著作竟然在大陆顺利出版。在李天民看来,笼络住周恩来、林彪等有能力的人 才,正是毛泽东阴险狡猾的地方,也是他成功的关键之处,这也就给了蒋介石的失败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在美国情报机构的刻意操纵下,李天民中共党史著作在世 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大陆改革开放后也产生一大批受李天民著作启蒙的反共阴谋史学家,其中以高华等人为代表,实际上主导了改开后中国的党史研究和学术思 潮。在他们的笔下,毛泽东的形象被完全颠覆。李天民带领的国民党文化军团,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攻大陆成功。
  
  李开复的父亲李天民,就是这样一位重要的反共意识形态专家。

...

 前言
  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开始从事刑侦工作,后来因故下海从商,
  在网上围观朱令案已经很久了,前几周偶尔在某个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讨论说起这个案子时,一时老职业病发作,忍不住技痒就在群里说了一串,朋友劝我:“你应该把你说的发到天涯”。我当时只回他们说:“已经晚了。”
  再看了几周,发现此案在网上已经逐渐失控,大量水军使用重复的暴力语言,喊着特定的口号攻击一切还企图继续理性探讨的人。我就再叹一句“确实晚了”
  但即使晚了,还是决心开始写这篇文章,就当为我国普法,刑侦手段普及做点贡献吧。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 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刑讯逼供的问题
  又比如说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
  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 手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 在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后文会细说,这里继续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
  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
  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
  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贝为什么要隐瞒自己被北大劝退这件事情呢?如果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算是孙维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劝退的贝志成身上。贝志成到底隐瞒了什么更重要的信息?

  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为什么在1996年时,国外媒体会报道该案为求爱情杀?而这个观点,如今为何完全没人提起?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为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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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29:48




  頂!楼主继续!
  





作者:diudiu85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8:31:34




  。。。。沙发竟然!粗看文字,是有一些专业的味道,我喜欢这种技术贴!
  





作者:都没有我帅 时间:2013-05-06 18:36:58




  LZ是原创的吗,我先坐下来看看,可不能忽悠我们。





作者:曾经的士兵1 时间: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38:40




  继续,看能出来点什么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8:39:53




  贝的事情先按下不表。
  我们继续回到常识上。
  在朱令案中,民众有几个常规误解,包括一些网络假警察,别有用心的律师也在炒作这个概念。
  比如说“为什么案子没破,却不继续查下去了?”
  首先,要好好解释悬案这个东西。
  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侦破。特别是许多临时起意杀人的。杀人前无迹可寻,杀人后线索杂乱。
  这类无头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极为惨烈的。但是惨烈并不是持续侦查破案的理由。持续侦查破案的可能性,取决于现有线索的多少。也取决于办案经费。
  先说办案经费,每个分局都有总办案经费上限。这个办案经费由上级派发,要分配给每一宗案件具体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饭要钱,住旅馆要钱,跟踪嫌疑人进电影院买票监视要钱。每一项都很具体,很琐碎。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把办案经费都花光了,还没有找到足够的线索,那么这个案子基本就会悬停起来。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经费具体是多少,每个地区,每个城市,每个分局都不一样。
  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作者:雅婷卵 时间:2013-05-06 18:42:37




  好像很流弊的样子。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2:47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tianmaxing2008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8:43:37




  事出反常便为妖
  





作者:花落翩翩不染尘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8:44:31




  呵呵、辩吧、看能不能把凶手辩出来、我觉得这位老刑警的推理真不咋地、咱不是专业的但是我能看出这文章更不想一位老刑警的推理、呵呵、
  





作者:渐渐远渐渐行 时间:2013-05-06 18:44:32




  3





作者:YCHCH3189 时间: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作者:太贞香养 时间:2013-05-06 18:56:34




  支持技术贴
  事出反常便为妖
  笑了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0:18




  @曾经的士兵1 5楼 2013-05-06 18:38:32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和贝志成有什么关系?难道朱令多次中毒是贝志成穿上隐身衣所为?
  去年买个表。
  -----------------------------
  啥表!
  作为刑警的思路——
  为什么投毒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证据是什么?如无证据,则投毒可能在任何地方。
  其次,假设真的发生在清华校园里,贝是不是就没有接触朱的可能?


  随便举个例子好了
  在贝的回忆录里有这么两段
  第一段:“印象中在她出事前,我只在去清华找朋友玩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她”
  也就是说,贝在朱出事前接触了朱

  第二段:我们力学系在北大校外靠近清华院墙,据说是陈耀松教授自己搭梯子从清华墙那边接过来
  也就是说,贝所在的地点要到清华并不困难,甚至是可以通过非常规方式进入清华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02: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作者:漠刀绝尘 时间:2013-05-06 19:05:58




  有点看头。MARK。
  目前没看出楼主有铊党的嫌疑,纯粹是有打假。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作者:祖孙三代左撇子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19:08:41




  前阿sir!贝是朱的高中同学,我佩服他!这里面,政#治因素才是重要的!你以为高层发话把案子压下来是屁话啊?另:办案警方已经沦为dog!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08:46




  朱令被投毒的剂量,属于长时间多次投毒积累而成,投毒的目的性很强,没有波及身边的任何人,而当时朱令一直在寝室卧床复习,投毒场所只能限定在寝室内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09:23




  @游走的花生壳 19楼 2013-05-06 19:07:09
  朱令病前贝常去朱令宿舍吗,要去过早被指出了,洗白也別太着急,第一段就露马脚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andylau2010 时间:2013-05-06 19:11:32




  @YCHCH3189 14楼 2013-05-06 18:48:55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了啦





作者:游走的花生壳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2:06




  1,凶手是贝,2,投毒不在宿舍,3是什么?有点新鲜的吗,看了这么多帖子了,真的懒的再想谁是凶手了,太浪费时间了
  





作者:kaffee1976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15:31




  mark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结案,说明在这个案子上投入的经费,已经远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绝不是一般网民所想象的“没有投入去查”





作者:生物硕士2010 时间:2013-05-06 19:21:11




  五毛无疑。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 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 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像朱令家人也不愿意提起吧,这也可以成为给嫌疑人开罪的依据??





作者:QQ465173043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5-06 19:22:37




  赶紧更新啊,作为刑警楼主可以从贝的角度出发推理,也不能放过孙,每一个嫌疑人都值得推敲,看好你哈,但是。。如果你要证据,以你多年刑警经验觉得你找得到么。。
  





作者:cxd435073 时间:2013-05-06 19:23:20




  没了?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23:47




  上面的开罪改为脱罪





作者:ztwjljw 时间:2013-05-06 19:24:29




  楼主无非是想证明嫌疑人不应该仅仅是孙。但你的分析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如果是呗, 贝还用得作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医生求救吗?这件案子家属一直在要公安局的正式答复,但公安局却一直拖,而奇怪的是公安部对政协的答复是1998年就结案 了,你还是警察,你认为这正常吗?在中国,没有强权对公安局办案的干涉,一个简单的投毒案件不可能才两年就结案,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公安局这个权力。离 开常识去讨论什么细节毫无意义。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2次投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乍一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刑侦上,这个定义,会直接左右到破案的方向。
  举个通俗的例子说,一个人横尸街头,他身上挨了两刀,还是被千刀万剐。这两个是有巨大区别的。
  挨了两刀,完全可能是死于临时冲突,被千刀万剐,则需要场地,时间,专业作案工具。
  如果是千刀万剐,则嫌疑人的搜索范围可以缩小到“在案发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和地点和作案工具的人”,反之则凶手可能是一切路人甲。
  朱令的律师轻描淡写又毫无过程逻辑推导地,从陈教授的“二次中毒”的检验结论,偷换为多次小剂量投毒。
  如果不是这个律师智力有问题,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律师企图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
  我听过这个律师的一些采访,我倾向于是智力问题。
  但如果这个律师引导他人缩小凶手的搜索范围,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线索未明晰时,搜索范围越小,越可能错过真凶。

  如果按照检验报告,则在这几个月里,凡是接触过朱达到2次的人,都有投毒可能性。





作者:法律工兵 时间:2013-05-06 19:30:33




  记号





作者:一意孤行之土豆 时间: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 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 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作者:娱乐地图 时间:2013-05-06 19:35:07




  @嗷嗷伤心 28楼 2013-05-06 19:21:22
   我估计因为大量的水帖和情绪化的争论帖,楼主并没有机会看到一些深度的、详细的披露文章,而且楼主居然还引用了孙方的一些所谓质疑。看过大量的相关材料 之后,几乎所有疑点都指向朱令寝室的那一两个人,可以说整个案子就人证而言,证据链是比较完整的,逻辑很清晰,可以相互印证。
  楼主引用了孙方说的贝志诚被学校劝退的问题,那朱令的舅舅当时因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行而被劳教,是不是一样的原因呢?朱令舅舅被劳教好......
  -----------------------------
  这些正好说明投毒者的背景水很深,不想任何人去质疑什么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35:37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36:53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科普到这里就可以了
  对于正义的追求不是这些人会懂的
  国外96年关于这个事情的评论有链接不?
  之前我在别的帖子曾经做过侧写,凶手如果不是清华当时在教职人员,就是一个有英雄情结暗恋ZL的男人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37:06




  争论这些都是徒劳的,楼主是否支持重启案件调查?这才是关键。





作者:sgmnkz 时间:2013-05-06 19:37:24




  网友去白宫投的请愿票已经过10万票了,这个势头继续下去飙升到30万没问题,楼主你就慢慢接着洗地吧,哈哈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3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 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用品是谁的这一点也不成 立。朱令宿舍在一楼,走路经过门口的人很多。真正有心的人细心观察一下很容易分辨的,2个月不用的毛巾跟天天用的毛巾还看不出来?而且一个人的洗簌用品通 常摆放在一起。确定了毛巾直接一把全部偷了。或者用排除法,观察其它3个室友用什么毛巾牙刷,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了。。盗窃案可以销毁证物,也可以是栽 赃。没抓到贼,任何可能都存在。万一是个变态佬呢?就喜欢偷女人东西的人又不是没有。





作者:嗷嗷伤心 时间:2013-05-06 19:41:23




  我站在朱令一边,但我尊重楼主的质疑。唯有重启追查,让双方在法庭上公开辩论,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对质,一个事实一个事实地确认,这样得到的结果对双方都有说服力。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6:30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醉猫乱出爪 41楼 2013-05-06 19:39:38
   是那个律师给他们洗的脑。那个律师不停的强调,朱令寒假后回到学校因为身体不舒服,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宿舍。再加上宿舍那个盗窃案,丢失的东西都是朱令的 洗簌用品。所以大部分人不加思考就下结论是在宿舍下毒,而且一定是室友下毒。因为只有室友才知道哪些洗簌用品是朱令的。
  我就觉得奇怪,朱令回学校不是住院去的,不可能一天到晚呆在宿舍吧,所以在外面中毒无法排毒,至于说那个诡异的盗窃案,只有室友才能分辨洗簌......
  -----------------------------
  神探们,你们要的证据在警察叔叔那里,不要说什么洗脑不洗脑,吓死人了,你们如此聪明那找点证据出来吧,靠你们了,加油哈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46:4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作者:青灯照影 时间:2013-05-06 19:48:11




  楼主,你说这么多干叼?支持重审案件的话,速速上白宫链接去投票,多投几票;如果你想洗白.滚回你妈B去.还"九六年的正义".正义是你这种人说的吗?
  去投票!!!!!!!!
   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petition/invest-and-deport-jasmine-sun-who-was-main-suspect-famous-thallium-poison-murder-case-victimzhu-lin/Rd8C54p1#thank-you=p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48:1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这就对了,我也认为是至少两次投毒,但我同时也认为,投毒的方式有着不小的区别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49:14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19:49:3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作者:听因 时间:2013-05-06 19:50:12




  等着看下文。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1:11




  看样子楼主就是自认是个无能的警察,所以才会认为这个案子没法侦破!





作者:小小的甲壳虫 时间:2013-05-06 19:53:08




  楼主请继续,多角度思考,未必是坏事。





作者:bigbuick93 时间:2013-05-06 19:54:21




  楼主就是个假警察,孙维洗不白了.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19:54: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19:55:58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19:57:25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作者:墨颐 时间:2013-05-06 19:58:30




  铊党之一!!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19:59:26




  楼主你这个铊党分子,你以为脱了马甲换成警服我就不认识你了?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19:59:58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0:04




  这位大锅先了解一下啥叫铊,什么人了解铊的习性,什么人能接近并弄到铊。

  再了解一下涉案人的家庭背景。

  按照普通案件来分析,楼主确实不够了解妖。

  暗示一毛不拔大师求爱不成而陷害,你得先有一毛能弄到铊的论据。





作者:飞行追求卓越 时间:2013-05-06 20:00:28




  @九六年的正义 这个是真的,比较专业。揭露假的,是有贡献的。假的,专业上立刻就可以看出......





作者:yp1974abc 时间:2013-05-06 20:01:03




  楼主你好,我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笨熊的事件簿 时间:2013-05-06 20:02:07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作者:甄无柴 时间:2013-05-06 20:02:45




  朱令案各种妖孽都现形了。

  不排除是嫌疑人四处找人放烟幕弹~~





作者:dongruijiang 时间:2013-05-06 20:02:45




  同志们不要跟帖了,这个是假警察,是铊党的马甲





作者:iipet 时间:2013-05-06 20:03:15




  至死捍卫任何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楼主,请你继续,记得要继续的越多越好——你说的越多,漏洞就会越多!激起的各种浪花便越多!
  同时此案的反响和受关注会越大,重启的可能就会越大!
  不管你是来转移注意力的,还是来搅浑水的,或真心揪凶的,总之:你都是有意或无意在帮忙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04:09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作者:消失的一丝 时间:2013-05-06 20:06:02




  有那么多警察直接参与却没一个人想到怀疑贝?就你一个人凭网上的一点琐碎资料就想到了怀疑贝?这个前阿蛇有点傻。





作者:后知后觉的无奈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6:09




  只有高层重启才能搞清楚了,有些关键的资料一般人拿不到。比如说一直没出声的清华和当年的办案人员。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06:33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作者:chzhxjg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06:42




  回复第14楼(作者:@YCHCH3189 于 2013-05-06 18:48)
  楼猪绝对装B来了
  ==========
  同意,楼主所讲不知所云,是个冒牌的老警察0
  





作者:兰间会冷暖 时间:2013-05-06 20:07:02




  都下海经商了,还“真正老刑警”。你是代表全国现役的刑警,还是代表全国已经退休的刑警?!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你说你的看法我拦不住,不要挂着刑警招牌





作者:giggsyao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5-06 20:07:49




  警察叔叔,赶紧更新,让小弟看看你的所谓“刑侦”思路!!!!
  





作者:楼楼楼2013 时间:2013-05-06 20:13:04




  楼主花那么大力气装这样的口气说能说服谁,就个水军,要是你是刑警,疯子也可以做了。小孩子都知道自己爸妈是谁,你罗列多少证据说别人是他父母他是不会信的,除非DNA。真白痴一个。





作者:刘誉升 时间:2013-05-06 20:14:07




  这个警察是孙维的水军,狗日的孙维,老子捣碎你的烂逼,捣碎你家族的所有吊和烂逼





作者:ztsunmoony 时间:2013-05-06 20:14:49




  又一个南瓜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18:10




  都不是以事论事的,全部都是带着立场来的。定势思维害死人。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18:16





  





作者:韩信点将2013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0:30




  我看楼主不像警察,思维能力像城管。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1:02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作者:一叶孤舟彬彬 时间:2013-05-06 20:21:04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你怎么知道楼主“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你看着他发帖的啊?你忘了帮他核一遍了。原来你两货一个茅坑的啊。。。。。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4:25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看他注册的时间就明白怎么回事了





作者:samurai123 时间:2013-05-06 20:25:11




  楼主是妖,并且是病的不轻的人妖,可能是SW雇来的妖怪。





作者:春意撩人2012 时间:2013-05-06 20:25:22




  男的去女宿舍投毒还真不方便。
  而且还一投两次。
  哎……





作者:乐乐咏儿 时间:2013-05-06 20:25:37




  坨党的高级水军,下海老刑警,你能继续再编的大些吗,去年买了个表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26:46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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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楼主九六年的正义 时间:2013-05-06 20:26:56




  我们现在回到警方视角——假设凶嫌的范围在“这几个月里,曾经和朱令接触过至少2次的人”
  这是大范围,因为和朱令接触2次的人,可能有无数,根本不能确定凶嫌。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27:02




  @九六年的正义 33楼 2013-05-06 19:29:27
  二次中毒还是多次中毒问题
  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
  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
  一个不寻常的事情发生了。
  朱令的律师,在这段话的基础上,进行了她的改编——
  “可见这是多次小剂量投毒,而且最早为外用,因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
  @QQ465173043 37楼 2013-05-06 19:35:37
  中毒高峰的时间是确定的,其间投毒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毒源还在而朱令及其家人并未察觉
  -----------------------------
  @QQ465173043 47楼 2013-05-06 19:49:14
  也就是说!!!!!毒源很可能是随身物品!!!!什么东西是随身物品???杯子????隐形眼镜????联系到检测结果指甲毒份含量很高!!!!!结果是?
  -----------------------------
  @九六年的正义 69楼 2013-05-06 20:06:33
  你已经被那个律师带到沟里了!!!!为什么一定是随身物品?随身物品这个前提是基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多次小剂量”这个前提。但是如果基于陈教授的“2次中毒”这个前提则未必。
  举例说如果有人请朱令吃了2次冰棍,就完全可以制造这个效果。
  -----------------------------
  额,我并不是根据律师,而是两次摄入毒素高峰期进行的判断,第一次和第二次地点可能不一样,但是检测结果说明两次高峰期指甲都是毒素最多的部位,什么毒源能在两次都能在指甲留下大量毒素?





作者:凤凰台居士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28:56




  回复第79楼(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于 2013-05-06 20:21)
  支持楼主,一直觉得天涯就是网络暴民的集中营
  [来自手机网页版]
  ==========
  你到这里是什么东西呢?
  





作者:susietina 时间:2013-05-06 20:29:23




  这位所谓的警察叔叔是孙维的同犯或包庇犯,大家还看不出里吗?大家别理他,只是哈哈哈,让他自说自话吧。





作者:行动起来2012 时间:2013-05-06 20:29:55




  早就怀疑bei了。隐藏太深,,





作者:QQ465173043 时间:2013-05-06 20:31:12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笨熊的事件簿 54楼 2013-05-06 19:55:58
  你这还真是“投”毒啊?
  -----------------------------
  @QQ465173043 55楼 2013-05-06 19:57:25
  笨熊,你的侧写能不能给个链接??
  -----------------------------
  @笨熊的事件簿 62楼 2013-05-06 20:02:07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267985-1.shtml
  在这个帖子里,我也找的晕了
  -----------------------------
  笨熊。。你一直就是往贝那个方向暗示的嘛。。差点没直接说就是贝。。。但是贝和铊很难联系到一起





作者:骑母猪的王子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5-06 20:31:47




  其实我觉得孙维蛮漂亮的
  





作者:城管队员02号 时间:2013-05-06 20:32:26




  明白了楼主想说明的两种可能是:
  1.是贝志成下的毒。
  2.是朱令自杀。





作者:爱平静生活 时间:2013-05-06 20:33:21




  @九六年的正义 26楼 2013-05-06 19:15:37
  在刑侦上,线索的定义和网民的定义是不同的。刑侦上的线索,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说——有人看见有XXX进行投毒。
  上级会不会追加办案经费,取决于你有多少把握和手头有多少线索破这个案子。钱不会无限地砸下来,在这个案子钱砸多了,另外一个案子的经费就要缩减。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经费都要缩减,都面临无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没有任何显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贝志成本人也确认这点),从95年一直查到......
  -----------------------------
   你们没点事业心呀?经费少案子就停办,算什么男人呀。经常看到一些男儿为了办成事执拗的百折不挠。可你们没钱就不办了,怎么服众啊。如果说是权力不许办 让人还有英雄扼腕的慨叹可你们这算什么呢?再这事是类似恐怖分子样的大事,就算95年还没有美国那恐怖袭击双子座大楼的事,可投毒也算大案了吧。





作者:醉猫乱出爪 时间:2013-05-06 20:33:23




  @QQ465173043 8楼 2013-05-06 18:40:42
  回复第5楼(作者: @曾经的士兵1 于 2013-05-06 18:38)   警察叔叔,去把此案从头至尾温习一遍再上来卖弄,你开篇就走错方向了。   投毒是发生在清华校园内,…… ==========
  而且是女生寝室,有点意思
  -----------------------------
  @九六年的正义 17楼 2013-05-06 19:02:38
  朱令的寝室是106,在女生宿舍1楼,要投毒没有想象的困难,甚至无需进入寝室也可投毒
  但这个前提是投毒是在寝室。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令是在寝室中毒。
  是谁误导了你们的思想,洗了你们的脑,让你们整齐如一地觉得这个投毒一定发生在朱令寝室?
  仔细回想一下是谁?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44楼 2013-05-06 19:46:44
  连朱令住的宿舍都搞错了,还好意思在这里说!
  -----------------------------
  @醉猫乱出爪 48楼 2013-05-06 19:49:38
  朱令的宿舍是6号楼,114号。他只是搞错了数字。不代表搞错了楼层。难道114不是1楼,是11楼?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53楼 2013-05-06 19:54:23
  一楼投毒,那也要个杆子才行吧,一楼盗窃的是比较多,小偷都是用杆子挑着偷一楼东西,能偷到关键的朱令物品而不会搞倒其他人物品么?
  -----------------------------
  @醉猫乱出爪 66楼 2013-05-06 20:04:09
   你没认真看吗。你读书住过校吗?那个时候宿舍里面又没有水龙头,早上洗簌整栋楼都在一起的。有心的人观察几天,不就知道其它3个人用什么毛巾跟牙刷了。 剩下的不就是朱令的。而且当时朱令住院2个月了。2个月不用的毛巾牙刷有什么难认的?所以朱令洗簌用品被盗就不能肯定的说是宿舍内的人做的。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84楼 2013-05-06 20:26:46
  朱令的杯子还在孙维箱子边呢,不是宿舍内的人做的总会留下痕迹吧!男生能随便进出女生宿舍么?男生进出宿舍很容易知道的!
  -----------------------------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里面让警察抓吗?





作者:qdyky 时间:2013-05-06 20:35:07




  @一意孤行之土豆 34楼 2013-05-06 19:34:37
   楼主眼瞎了?孙维在自己的申明里都说了当年在犯罪嫌疑人一栏签了字。你还在这里装牛B。。去复习一下孙维的申明吧“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 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
  顶




作者: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时间:2013-05-06 20:35:37



  @醉猫乱出爪 95楼 2013-05-06 20:33:23
   我什么时候肯定的说是男人偷的了,何况五一放假,男人晚上进来偷东西也不奇怪啊。。再说那个杯子,那个杯子是据说来着。又不是肯定的消息。朱令家人说有 这个杯子,警察说没有。一说杯子在孙维箱子里面,一说杯子在孙维床下。孙维跟朱令是高低铺来着,孙维床下不是朱令床下吗?这么不靠谱的消息,你到底信谁 的?退一万步说,孙维好歹也是个清华大学生,脑子不正常了,2个月这么长的时间不处理这个杯子。把赃物放自己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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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维一个20岁的人有可能手忙脚乱忘了自己还藏着一个物证呢,孙维自己都承认那个杯子是自己拿的!